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反垄断法论文 >
企业合并构成垄断的认定问题研究(3)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2.相关市场的集中度

  相关市场的集中度是指在一个特指的市场或行业中,生产集中在少数几家大型企业手中的程度。集中程度的衡量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本文仅就两个最主要的集中度衡量方法:集中率与赫尔芬达尔指数(HerfindahI-Hirshmann-Indes,简称HHI),其测定方法及其在法学中的运用与发展进行探讨。

  (1)集中率。集中率定义为行业中r个最大企业的产量在行业产出总量中占有的比重。该指数在美国1968年企业合并指南中得到了突出运用。该指南将市场区分为高度集中、集中、有集中趋势三种情况:高度集中的市场是指市场上最大的4家企业共同至少占有75%的市场份额;集中的市场是指市场上最大的4个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不足75%;有集中趋势的市场是指从合并之时起推算,市场上2至8个最大企业的市场份额在合并前的5年至10年内,至少增长了大约7%。在一个高度集中的市场上,如果合并企业与被合并企业的市场份额分别达到4%,或者分别达到10%和2%,或者分别达到15%和1%,司法部在一般情况下就应干预这项合并。

  (2)赫尔芬达尔指数。该指数定义为在一个界定的市场上,所有企业市场份额的平方和。美国1982年企业合并指南的一个重大改革,就是改变了市场集中度的测定方法,正式使用赫尔芬达尔指数,依据该指数将市场分为三类集中状态。第一,如果合并后市场的指数不足1000,为非高度集中的市场;第二,如果合并后市场的指数为1000至1800之间,是中度集中的市场。如果合并使指数提高100个点以上,反垄断当局就可能认为该合并对竞争产生重大影响,从而禁止这个合并;第三,如果合并后的市场指数在1800以上,则是一个高度集中的市场。如果合并使指数提高50个点以上,当局就会认为该合并可能产生或加强市场势力或推动行使市场势力,从而禁止这个合并。此后,美国政府使用该指数的政策虽有摇摆,但该指数始终是反垄断当局审查企业合并、决定是否予以禁止的一个重要依据。

  3.市场份额

  市场份额在合并案件的审查中同相关市场的集中度一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美国,特别是在审查垂直合并是否给与合并的生产商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带来不利影响时,合并对生产商的竞争者所关闭的市场份额被看作是最重要的因素。在布朗鞋公司一案中,金奈公司在全国的皮鞋零售市场上仅占1.6%的市场份额,然而,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布朗鞋公司兼并金奈公司后,布朗公司的竞争者就不能再向金奈公司销售大约800万双鞋。因为布朗公司是美国生产鞋的主要厂家,金奈公司是全国最大的鞋店,拥有350多个连锁店,最高法院的结论是:这个行业中任何制造商和零售商的合并都不会象这宗合并对其他企业关闭了如此大的市场。

  4.市场进入障碍

  美国司法部在干预一个合并时除了考虑市场集中度和合并对市场集中度的影响这两个因素外,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市场进入障碍,也就是说,该合并所涉及的市场是否为容易进入的市场,该合并能否影响潜在的竞争者进入市场,即是否给其他的企业进入市场形成了障碍。1982年的合并指南对此做了规定。

  5.经济效率

  芝加哥学派走上政治舞台以后,美国司法部在审查合并时,越来越倾向于将提高企业的效率作为豁免的借口。合并指南突出地反映了这一倾向。1982年的合并指南开始承认提高经济效益可以作为本来应当禁止的企业合并得到豁免的一个理由,但同时强调必须是在例外的情况下。1984年的合并指南则明确指出:在合并本来应当被禁止的情况下,如果参与合并的企业能够提供明确的且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合并将会显著地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该合并也可以不受司法部的干预。但是1992年的合并指南强调,如果通过其它途径也可获得这些效率的话,则不能将通过合并所取得的效益视为效率。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