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构成垄断的认定问题研究(7)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7.国际竞争力。在控制合并时,不能孤立地来审查合并对国内竞争秩序的影响。尤其是在我国企业尚不成熟,国际竞争力较弱的情况下,要对合并所带来的对国际竞争的积极影响和对国内竞争所带来的消极影响进行利益衡量,对于外向型企业参与的合并,以提高国际竞争力为主要目的的兼并,应采取宽容态度,因为它可给国家带来整体利益,更重要的是它并不严重限制和损害国内市场的竞争。自然,任何事情都有一个度,我们反对以提高国际竞争力为借口而实质上损害国内竞争秩序的任何合并。
8.其他因素。
(三)干预和禁止合并的终结标准
综上所述,反垄断当局审查企业合并是否构成垄断的标准是多重的,而不是单一的,彼此之间是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没有哪个国家单纯地采用市场结构标准或市场成效标准。合并是否对一定范围内的竞争形成实质性的限制,是当局审查企业合并是否构成垄断的终结标准,所以尽管企业合并的案情复杂万变,申请合并的理由干条万种,审查的具体标准没有足够的确定性,但是,只要牢牢把握住该终结标准,认定企业合并侵害了有效竞争秩序,或具有了市场支配能力并已滥用或有滥用其市场优势的趋势,已经或即将显著地限制竞争,以自己的自由侵害其他市场主体的自由,侵犯自由竞争的整体规则,一句话,对有效的自由竞争秩序形成实质性的侵害,当局即可认定该企业合并构成垄断而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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