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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外资垄断的政府另类政策简析(2)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二、反外资垄断的政府一般策略和方法

  对于外资垄断所采取的政策的总原则应为在避减垄断的条件下区别对待。

  (一)对外资自然垄断采取保护、规制和增加竞争的政策。若跨国公司进入了自然垄断行业(通常限制跨国公司进入该行业),为了使该行业效率达到最优状态,政府即应对该行业外资企业独家经营采取保护政策,即不允许新的企业(包括跨国公司)进入该行业,以避免新的企业进入造成重复投资,资源配置效率低下。但因自然垄断行业的企业处于独家垄断地位,若无外力约束,会倾向于限产抬价,损害消费者。政府必须采取措施避免或抑制企业的这种行为。具体可以采取两方面政策:规制和增加竞争。所谓规制,就是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经营企业向市场提供的产品(服务)产量、质量和价格进行明确规定。但仅靠规制是不够的,产出数量、质量与供应价格的规定是一个复杂的博弈过程,政府往往不得不向企业让步,无法避免高投入、低产出,价格定得过高,或者政府要耗费大量补贴。可见,还须采取增加竞争的政策。具体措施包括:其一,鼓励替代品生产。提高替代品对自然垄断行业产品的替代程度,会构成对自然垄断行业企业的竞争。其二,建立竞争性的经营权市场或经理市场。如果自然垄断行业的企业非由政府直接经营,政府可采取引入市场机制的办法,建立起公开的具有高度竞争性的拍卖性质的有限期的经营权市场,在产量、价格一定的条件下,由出价高者获得经营权,或者在经营权价格一定的条件下,价格低而产量、质量高者获得经营权,促使经营者提高生产效率,使产品价格被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上,同时保证高质的产出量。如果自然垄断行业的企业由政府直接经营,则应建立类似于经营权市场的经理市场,在投入(包括经理年薪)计划量一定的条件下,选拔计划投入少、产出高、供应价格低的人担任经理(包括外资),使政府的产出量和产品供应价格计划得以完成。同时还可以建立对经理人员的补充性的经 济奖惩制度。

  (二)对于非自然垄断的规模经济行业的外资垄断采取限制垄断和增加竞争的政策。自然垄断行业以外的许多其他的具有规模经济特点的行业,如汽车制造业、计算机、钢铁制造业、造船业、冰箱制造业、空调制造业等。对这类行业,政府不应该对这类行业的外资垄断采取保护的政策,即不要禁止新企业的进入,而必须采取限制政策,特别是对于企业的横向合并要进行严格的限制。这种限制属于政府规制范畴,但政府规制本身会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其作用有限。要有效地抑制这类垄断还须增加市场竞争。具体从两方面着手:其一,提高国内市场的竞争性。政府应消除各种进入壁垒,使新企业能够较容易地进入这类行业,从而始终以潜在竞争构成对垄断的威胁,以抑制垄断者的垄断行为;对已经形成的过度垄断,政府可采取培植竞争对手和对原垄断企业进行分解的办法来增加市场的竞争性。其二,向国外竞争者开放市场。向国外竞争者开放市场是增加市场竞争的更有效的办法,因为国外会有更多的具有同等或更高的竞争实力的企业,如果一国某一行业只有很少几个企业,市场高度集中,就必须要依靠市场的开放来提高市 场的竞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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