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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外资垄断的政府另类政策简析(3)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三)对于由技术优势所造成的垄断采取适度保护的政策。由外资技术优势所造成的垄断是技术创新的结果,垄断者凭借其技术优势可以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和更多的利润,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所在。此类外资垄断,政府不应采取消除之策。为了激励企业积极地进行技术创新,政府应该允许企业基于技术优势而形成的垄断的存在,并实行适度保护的政策,即要允许企业保守技术秘密,且通过建立技术专利制度等措施使企业能够从技术创新中获得应有的利益。但为防止保护过度,政府应在保护范围和期限上进行限制,保护范围应限于技术创新成果本身,保护期限则应适中,以使创新者从技 术创新中获得应有的利益,防止技术停滞现象的出现。

  (四)对由信息优势所形成的外资垄断应采取消除、限制垄断和增加竞争的政策。企业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获取信息优势,从而对竞争对手实施排他性控制。对于由不同途径获取信息优势而建立起来的外资垄断,其经济后果是存在差异的,政府应采取不同的政策。若以非法手段获取信息而形成竞争优势,政府应予以消除;若以合法手段获取信息而形成竞争优势,政府则须要求企业向公众披露某些信息或政府更多地搜集和向社会提供 更多的信息。

  (五)对由企业实施垄断策略建立起来的外资垄断应采取禁止和消除的政策。依靠垄断 策略建立起来的垄断对经济完全有害而无益,会造成大量经济资源的非生产性消耗。政府应该建立反垄断法制,确定依靠垄断策略建立垄断的行为为非法行为,并予以禁止。

  (六)对由排他性产权所形成的外资垄断应采取限制与促进竞争的政策。产权的存在与明晰是市场经济存在的必要条件,因此,排他性产权始终是存在的,也就无法避免垄断。对于此种垄断,政府当采取如下政策:其一,尽量减少由政府所制造的排他性产权。除少数特殊行业(如自然垄断),在其他行业都不应建立排他性的产权,以减少竞争的障碍。其二,对于非由政府制造的排他性产权所形成的垄断,政府可以通过对产权收益征税、对垄断行为进行一定的规制和促进存在垄断的行业的竞争来抑制垄断行为。

  (七)对于由产品差异和由非产权进入成本所形成的外资垄断应采取增加竞争的政策。对于由产品差异和由非产权进入成本所形成的垄断,政府不应采用规制政策,而只适宜采用增加竞争的政策:政府应当促进市场的开放和统一,降低进入成本,竞争者可以不受阻碍地进入市场,生产要素和产品可以自由地流动,任何一种产品存在足够的替代品,由此造成的垄断就会受到根本地限制。同时政府还应采取措施降低由市场本身(即由 垄断企业行为造成)的非产权进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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