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与反垄断问题研究(4)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但是,如果标准化是客观的并且得到法律许可的,即使这种标准化客观上引起价格趋同,但有可能不被认定违反了谢尔曼法。在1949年的Tag M fsinstitute V FTC一案中[10],联邦贸易委员会发现一个价格同盟并且认为价格报告协议的管理是由标签和标签产品的组成部分的标准化作为物质性协助的,然而,第一巡回法院拒绝共谋的说法,并且认为,“当然,受协会援助发展的标签和部件的详细标准将使[价格]协议更有用;一旦如果报告协议是法律许可,这种由标准化所带来的协议有用性的提高几乎不会给其带来不合法的影响”。
上述两个结果截然相反的判例表明,在判定标准化涉嫌价格同盟的案例上,法院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如标准化的结构,目的,用途以及制度及实施程序等方面都将成为法院认定标准化是否是实行价格同盟的工具的重要参考因素。因而,标准化本身并不是可责难的,如第9巡回法院在C-O-Two Fire Equipment Co.V united Stated一案[11]中所指出的那样:然而,应当记住标准化决不会单独成为共谋发现的证据,它总是环境链上的一个因素,环境和行为的结合,而非标准化和简化,是发现违反反托拉斯法行为的基础。
2.因错误认证而带来的限制竞争
如果标准化,特别是认证不公正,那么认证机构将被承担垄断的法律责任。这在Amcrica society of mechanical Engineers(ASME) V Hdrolevel一案中体现得尤为鲜明[12].在本案中,ASME是由9000多家成员企业所组成的协会,它在技工领域颁布了400多个规章和标准,虽然ASME的标准仅具建议性,但因为联邦、州、地方管理都要以它为参考,故具有很大影响。一个名叫Mcdonnell&Miller(M&M)控制了燃油裁断装置工业,然而,在六十年代中期,Hydoro level引进了一个革新的截断装置,为了具有竞争力,这项新设计需要得到ASME的赞同,然而,由于Hydro level公司的新产品将对M&M公司的垄断地位提出挑战,而M&M公司的副总裁又是负责对该项技术进行认证的ASME下属委员会的副主席,而下属委员会的主席是M&M附属公司的副总裁。因此,这两位M&M公司的内部人(Insider)立即采取行动来避开Hydro level革新设计的威胁,他们给下属委员会写信认为Hydro level公司的产品不能提供积极有效的担保,原下属委员会在两位主席和副主席影响下支持了信的内容,拒绝给Hydrolevel公司产品认证,于是Hydro level提起反垄断诉讼,最高法院认为Hydrolevel的革新产品符合ASME的安全标准设计但被拒绝认证,由于ASME具有较大的市场影响力,而且这项拒绝认证是在相关者没有回避情形下做出的,因而构成了限制竞争。
但是,在Consolidated motel product V American petroleum Institute一案中[13],法院认为如果认证工作程序合法,即使有可能给当事人带来损失,那么都不应当被指控违反了谢尔曼法。本案所涉及的美国汽油组织是唯一一家对国内汽油设备设置产品标准的协会,具有很大的市场影响力,没有采用APZ标准的企业甚至是无法取得用户信任而进入市场。Consolidated metal设计了一种三叶器厨盘,但这种设计与APZ标准不同因而未获APZ认证,但是APZ安排了Consolidated metal到APZ标准委员会去进行说明,尽管同意了对新产品的认证,但委员会认为Consolidated的产品仍然不符合APZ的标准,在受到垄断诉讼的威胁并在一年半以后,APZ颁布了新产品的标准,认证了Consolidated的产品,由于不满意延迟认证,Consolidated提起了反垄断诉讼。
第五巡回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APZ并未强迫终端用户只能使用APZ的产品,并且也未采用其他行动来保证不符合APZ标准的产品不能被使用,更为重要的是,法院认为APZ尽管延迟了对Consolidated产品的认证,但其遵循了正常的分析程序,表明APZ并未具有限制Consolidated产品的恶意,综上,法院认为APZ行为不具有岐视性,而且其对Consolidated产品最终给予了认证也显示其未恶意抑制革新,因而巡回法院支持了地区法院驳回原告起诉的请求,裁定APZ行为并未违反谢尔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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