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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与反垄断问题研究(6)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5.标准化被用来限制竞争

  有时,标准化用来与似乎是不正当的贸易作斗争,但其客观上又限制了竞争,那么在美国,这些所谓善意的标准(Well-intentioned standard)同样是要受到法院指责的,换言之,标准化目的之善意并不能成为其不合理限制竞争的理由和支持,这项规则是在Fashion orginator‘s guild of America Inc,v .FTC[18]一案中得到法院的确认,美国时尚原创者协会(FOGA)是由纺织品制造商、炼钢厂、染印厂、服装设计者、销售者等组成的协会,服装设计师和制造商达成协议不将他们“原创产品”卖给同样也从“盗版者”那里购买服装的零售商,盗版者据说是抄袭FOGA的设计并低价销售服装,而在本案发生和审理期间,服装设计是不能取得版权或专利的。FOGA联合了12000家零售商参加本项集体抵制行动,并设计了一整套设计和销售的标准,包括禁止零售广告,限制打折,管制零售商的时装款式等。FTC于是提起反垄断诉讼,认为FOGA关于零售标准的确定实质上是不正当限制了竞争,固定了价格,但FOGA反驳道零售标准的确立以及对违规者的集体抵制是为了防范搭便车并且是为了保护制造商,零售商和消费者免受盗版的侵害而不得已采取的行动,但令人略觉疑惑的是的法院支持了FTC的请求,判定FOGA行为违反谢尔曼法。

  6.缺乏合理性基础的标准化

  如前所述,标准化具有促进竞争和保护消费者等诸多积极功效,这是标准化赖以制定并实施的合理性基础所在,因而一旦标准化根本无法实现其积极作用,那么丧失了合理性基础的标准化便只能是限制竞争的手段和工具,这样的标准化将被美国法院认定违反谢尔曼法。

  (三)标准化与反垄断中涉及的两个问题的探讨

  1.标准化与安全、健康因素的探讨

  标准化的一项重要功能便是保障和促进公共安全和消费者健康,但是,如果基于安全和健康目的而建立的标准的实施客观上又对竞争产生了不利影响,那么在美国其同样有可能面临违反垄断法的指控。在National Society of professional engineers V united states一案中[19],最高法院的判决表明在对标准化进行合理分析时,健康和安全的因素并不占据重要地位。在本案中,被告专业性协会试图解释禁止竞争性的命令,他们声称竞争性的命令将会导致靠不住的低价,进而会致使工程师们在对公众健康和安全有隐患的情况下进行工作,工作效果很差,法院最终拒绝了这种说法,并明确提出,在合理原则分析中,竞争的效果是判断竞争性行为的标准,同样的判决理由在FTC. V .indiana Federation of dentists一案中又再次得到确认。

  虽然在美国绝大多数判例中,安全和健康等非竞争性因素对限制竞争的行为并未构成有力的辩护理由,但是,在个别案例中,法院也开始考虑并重视非竞争性因素,如健康和安全的合理性问题,在Wik V American medican Assin(ANA)[20]一案中,Wik是一个脊椎指压治疗者,但美国医疗协会(AMA)根据其标准中的第三原则禁止内科医生将病人交给脊椎指压治疗者或接受脊椎指压治疗者的推举,拒绝脊椎指压治疗者使用医疗设备,于是,Wilk以AMA将标准化作为限制竞争的手段为由提出诉讼,认为AMA行为构成不正当的联合抵制。法院虽然通过合理原则分析判决美国医疗协会行为违反谢尔曼法,法院在判决中表明被告也有权证明制定该规则(标准)有利于保证提供给病人高质量的医疗处理,但是,如果被告的限制竞争行为是合理的,按法院的理解,被告必须证明以下四个问题:第一,他们已与每个人建立了一个医患关系,并且对于每一个有助于护理他们的病人的科学方法他们都真诚地予以考虑;第二,这种考虑是客观合理的;第三,这种考虑是被告颁行规则(第3原则)时占支配地位的主导性因素;第四,这种方法对竞争的限制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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