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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资产并购中的股东权保护(21)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估价(元) 比重 结果(元)
市场估价 18 x 10% 1.80
盈利估价 12 x 40% 4.80
净资产估价 56 x 50%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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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的价格34.6元
该每股34.6元的股价就是公平价格。在确定上述股价时,因举例说明的公司的股份中的90%的股份均由公司控股股东控制,公司股份很少交易,所以法院认为该公司的股份的市场价格不可信,故在确定股份公平价格时给予市价格因素的比重低,仅为10%。[27]
除了上述市场估价、盈利估价和净资产估价三个因素外,特拉华州法院还接受下面的两种形式的估价证据:
其一、公司为自己的目的而准备的估价研究。其二:专家关于目前情况资产收购方很可能支付的收购价格的证言。
利息: 所有州均允许异议退股股东从资产并购之日收取退股股款额的利息。但该利息是单利还是复利,法院之间存在分歧。
正如公司主要财产需要量化股东投票权的行使才具有可操作性一样,合理股价的确定需要有合理的估价原则和估价方法作为基础和支撑,否则,判断“合理”与否这个问题,其本身的不确定性就很大,这样,又怎能保护股东取得合理的股款退出公司?第四章 我国资产并购中股东权保护的完善建议
第一节 统一明确界定资产并购的概念
资产并购概念的不明确和实务中称谓的混乱容易导致认识及法律适用的混乱和不确定,从公司并购的角度统一明确界定资产并购概念是我国完善资产并购法律制度以及股东权保护中应该首要解决的问题。
在界定资产并购时,应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及我国反垄断法的研究成果,立足于强调资产并购导致经营集中和经营控制权转移的特点,将资产并购与常规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资产处分区别开来,突出资产并购中的资产是指会导致被收购公司经营控制权转移且可能影响被收购公司存续经营能力的被收购公司的主要资产、重大资产、全部资产或实质性的全部资产。明确资产并购不但受合同法、公司法的调整,大规模的资产并购还受反垄断法的调整。
现有涉及到资产并购的表述方式有:
1.公司转让主要财产:即公司转让主要经营财产的;
2.经营者通过收购其他经营者的资产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反垄断法草案中关于经营者集中概念涉及的内容)
笔者建议将资产并购定义为:“资产并购是指一个公司为了取得另一个公司的经营控制权而收购另一个公司的主要资产、重大资产、全部资产或实质性的全部资产的投资行为。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对于资产并购行为有投票权并依法享有退股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资产并购的法律定义与我国现有立法中关于资产并购的定义的区别和进步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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