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公司法论文 >
论资产并购中的股东权保护(22)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1.强调了资产并购的目的是获得经营控制权:该定义包括了现有资产并购定义中关于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资产并且运营该资产的内容,同时增加并强调了进行资产并购的目的是取得被收购公司的经营控制权。
2.规定了被收购资产的重要性:强调资产并购中所收购的是被收购公司的主要资产、重大资产、全部资产或实质性的全部资产。这既与收购公司取得被收购公司的控制权相关,也与资产并购应由被收购公司股东决议通过有关。现有的资产并购的概念中没有这样的规定。
3.界定资产并购是收购企业的投资行为:资产并购对于收购公司来说是一种投资行为,其通过以现金或股份或债券作为支付手段取得被收购公司资产的目的是为了经营该资产并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如生产能力、盈利能力、市场占有率等)。
4.赋予被收购公司股东法定投票权:资产并购是被收购公司的一种重大变动,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应有法定的投票权。现有的资产并购规定中未强调这一点。
5.少数异议股东拥有法定的退股权:与股东的投票权相补充,是资产并购中被收购公司少数异议股东的一种选择权,现行的资产并购的部门规章中没有退股权的规定,应从公司并购的角度进行统一的规定。
退股权存在例外情形:少数异议股东的退股权存在例外情形:如被收购公司在资产并购后立即解散公司时的例外以及上市公司的例外等,在有法定例外情形时,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则不享有退股权。
第二节 明确股东对于资产并购的法定投票权
股东的投票权是指股东对于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有权通过召开股东会投票表决的方式来决定是否同意通过。与股东的投票权相关的核心法律问题是股东对什么样的事项有投票权?即如何界定股东有投票权的公司重大事项?现代公司管理制度的一个特点是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从而实现公司由职业董事或经理人进行有效治理的目的。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上,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除了公司的重大事项应由股东会决议通过外,其他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公司经营意思决策都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执行。这一点在欧美公司治理中表现得尤为突出。研究公司资产并购这一公司重大资产处分行为,如何划分公司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是确定资产并购决策程序的关键问题之一。
在我国,公司的管理制度中一直存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设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与股东会职权如何划分?法定代表人能否代替股东会行使职权?如果公司章程对此有规定则可依公司章程的规定来确定。但问题是,我国绝大多数公司在设立时都采用格式章程文本,那么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果公司章程对于股东会职权与法定代表人职权划分不清或不明确,而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处分公司资产并且加盖公司公章,那么,如何认定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所为的这种资产处分行为的效力?依现行司法审判的实践,法院基本上会判决该资产处分行为有效。主要原因是:第一、在股东职权与法定代表人职权划分不清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处分行为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第二,法院会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考虑而尽量维持资产处分协议的效力,而认为即使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损害了股东的利益,也是公司自己管理不善。所以从公司法立法的角度明确股东对于公司资产处分行为的投票权及其行使的条件、范围或程序也至关重要。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