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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资产并购中的股东权保护(4)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考查分析我国现行关于公司资产并购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我国现行关于公司资产并购中的股东权保护的立法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公司法中没有资产并购的概念,法律适用中上、下位法不对应;
二、未明文规定股东对资产并购有法定投票权,股东会、董事会、法定代表人在资产并购中的决策权利划分不清;
三、股东有投票权和退股权的资产并购中的“资产”没有明确的界定和质、量的衡量标准及评价因素,使得股东投票权何时启动不确定;
四、股东的退股权规定得不细致,可操作性不强,异议股东的诉讼负担重,易挫伤其诉讼的积极性。
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股东难以有效地行使资产处分的决策权,少数异议股东难以防止公司控股股东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难以按合理的价格满意地退出公司,难以避免被迫陷入自己不满意的投资经营之中。
第二节 资产并购的概念模糊
一、资产并购的概念界定不清
我国对于资产并购缺乏从公司并购角度来讲的明确的界定,实践中采用不同的称谓,常常与产权转让、资产买卖、资产转让等概念混淆。资产并购的特殊性没有从一般的产权转让、资产买卖或转让中区别出来,出现了理论和实践中的混乱现象。
我国现行立法中最早使用资产并购这一概念的是2003年4月12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该规定第二条中明确使用了“资产并购”这一概念,把资产并购定义为:“资产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2006年8月8日,上述暂行规定被修改为《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9月8日施行),在该规定的第二条延用了2003年暂行规定中关于资产并购的概念,没有作任何调整。其他国内涉及资产并购的地方法规基本采用了涉外资产并购中的这种规定。
上述资产并购规定中关于资产并购的定义的立法缺陷在于其仅强调购买资产并且运营资产,但对于该资产是否有质或量的限制没有作出任何规定,没有充分揭示资产并购的法律特征,这使得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被收购企业的任何资产都可能被视为是一种资产并购行为。仅强调运营该资产并不能将资产并购与普通的资产买卖加以区别开来。同时,在资产并购的决策程序和股东权保护方面,也没有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我国学者一般将资产并购作为公司并购的一种形式,认为“这是一种比较简单的并购形式,即只获得目标公司的一部分或全部资产”[9]。这种认识没有充分研究资产并购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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