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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与投资者利益保护(3)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二、 公司治理的主体及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

  1. 公司治理的架构与公司的利害关系人。虽然公司治理涉及到许多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划分,但作为其基础还是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团队之间责、权、利的划分和相互制衡的机制。公司治理必须有治理主体,公司治理的主体是指公司治理的参与人和权利义务的承受人。公司治理主体的范围及其职权划分,不但决定了公司治理的目的,而且也影响到公司治理的成效。在现代社会中,各国公司治的理职能主要是由股东及其利害关系人共同承担的。所谓公司的利害关系人(STAKEHOLDERS)理论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学者用以支持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主要依据。最早源于1963年斯坦福研究所的一份备忘录,系指受公司活动的影响或者其行为直接影响到公司利益的自然人或社会团体。换言之,公司利害关系人是在公司的程序性活动和(或者)实体性活动中享有合法性利益的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他们既与公司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又对公司行为有一定影响力。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对于公司及其过去、现在或未来的活动享有或者可以主张所有权、权利或者其他利益。这种利害关系人可以主张的权利或者利益源于权利主体或利益主体与公司发生的商事交易活动,或者是源于公司所实施的行为。这种权利者利益可以是法律意义上的,也可以是道德意义上的;即可以是个体性的,也可以是集体性的。利害关系人按其与公司关系的疏密程度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所谓一级利害关系人团体,指如果没有其参与,公司就可能丧失其作为经营主体资格的个人和社会团体,主要包括公司的股东、投资者、雇员、顾客、供货商以及为公司提供基础设施与市场,对公司制定法律与规则,对公司享有征税权和其他权利的政府与社区。另一种是所谓的二级利害关系人团体,指那些影响公司或受公司影响,但与公司之间没有商事关系,且不是公司生存必要条件的社会团体,如大众传媒等。另外,一般认为,同业工会等也是公司的利害关系人,但公司的竞争者却不能列入公司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因为他们的行为虽然与公司有一定牵连关系,但作为竞争者却并不能从公司的获益中得到任何好处。虽然公司的利害关系人又事实上包含着不同的利益集团,各个利益集团也有不同的利益追求。并且每个利益集团通常都自发组成一些在公司或社会中代表其利益的机构或组织,如工会(劳动者组织)、雇主协会(雇主组织)、行业协会(行业组织)、企业家协会(经营者组织)、消费者协会(消费者组织)以及一些政府组织或其他社会活动团体。但作为其共同点是,所有的利害关系人都对公司具有共同的利益和要求。这些利害关系人与公司关系的好坏,不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公司发展的前景及其存在价值,而且许多利害关系人本身同时也应当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参与者。通过研究各国公司治理的法律和实践不难看出,世界各国的公司治理活动主要是由股东、董事会及其成员、监事会及其成员、债权人、经理人员和职工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共同来行使的。对于不同治理主体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下面分别进行祥述。

  2. 股东。在公司的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和公司的所有关系人中,股东既是公司活动的重要参与人,同时也应当是公司治理任务的最主要承担者。其原因在于,股东不但是公司财产的提供者和公司股权的所有者,而且是公司股东会的当然成员。而公司股东会既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和主要决策机关,也是公司的监督机关。因而股东通过参加股东会就可以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监督活动,从而成为公司的治理主体。换言之,虽然由于股权的分散化和公司事务的复杂性,股东不能也没必要亲自参加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事务,但股东对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参与权则必须受到充分尊重和有效保护。作为公司治理主体的股东,其对公司的治理活动主要是通过两种方式加以实现:一是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行使对公司重大事务的决定权;二是通过委派自己的代表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公司进行‘相机治理’。根据公司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公司的所有股东,无论其持有的股份多少,也不论是本国股东还是外国股东,都应受到同等对待。以“一股一票”和“同股同权”为内容的股权平等原则虽然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最优的,但却是现有的股权制度设计中最为公平的一种制度模式,其合理性不容置疑。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现实社会实践中,由于股权的高度分散性和股民行为的“机会主义”及搭便车心理的存在,使大部分股东实际上放弃了股东大会的出席权和相关的投票权,即便出席了股东大会,也很少能对公司议案提出异议,致使股东大会形同虚设。换言之,在现有的制度模式下,股东大会并不能有效行使对公司行为的最终决定权,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常常掌握在以董事会成员和总经理为首的高级管理人员手里。于是,人们寄希望于有一个大股东,由他来代表投资者利益对董事会、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进行必要制衡。这种大股东主要表现为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由于大股东在公司拥有更多的权益,公司经营的好坏也与大股东的利益联系较为密切,因而使其有足够的动力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制衡。但如何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充分发挥普通股东的参与和监督职能,如何提高普通股东对公司行为的关注力度应是今后公司治理结构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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