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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与投资者利益保护(9)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四、 投资者利益保护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为了充分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切实保护投资人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适当兼顾利益相关者的正当利益,在立法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完善。

  1.改善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提升监事会的地位,扩大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公司治理结构不仅仅包括包括委托代理结构、股东治理结构和经营者治理结构,而且还包括监督治理结构等多项内容。由于我国《公司法》在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基本上采用了二元结构的组织体系框架,而对《公司法》中规定的组织体系在目前又无进行重大改变的可能,因此,可以考虑沿着两条思路对我国公司治理的组织结构进行改进和完善:一是改革董事会会的构成及其职权,强化非执行董事在公司战略、治理、薪酬和提名委员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增强董事会在决策上的独立性;二是改革现行的监事会制度,提升监事会的地位,扩大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并推行独立监事制度。对此我们可以适当借鉴德国公司治理中有关组织机构设置的经验。德国采取的也是双重董事会(监事会和理事会)制度。德国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监事会和理事会组成。监事会负责任免和监督经营人员;理事会负责经营公司,并在业务往来和法律方面代表公司。监事会和理事会的成员不得相互兼任。根据公司注册资本量,监事会成员在3-21人之间。500人以上的公司,需有1/3的监事从工人中产生。2000人以上的公司,需有1/2的工人代表,其中有些代表工会。监事会的主要任务是任免理事会成员和监督经营者。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5年,可以连任。监事会可以指定一名理事会成员担任理事会主席。理事会成员只有在理由充足的情况下才可以被免职,比如玩忽职守,不能胜任,或股东大会通过对其的不信任票。这使经营者在职期间获得一定程度的安全和独立。理事会成员的报酬由监事会确定,而监事会成员的报酬由股东大会确定。监事会还有其他一些具体的职能,如召开股东会议,审查年度财务报表,为股东会议提供书面的审计报告,与理事会成员一起在交易往来中代表公司等等。但监事会不得代行经营者的职能,这与单一董事会制度有很大的不同。为使监督成为可能,理事会必须向监事会报告有关公司未来商务活动的策略、赢利能力和业务等。而且,只要监事会认为需要,可以随时要求理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的任何其他信息。 鉴于我国监事会功能较弱,监事会事实上是董事会附庸的不合理局面,我国监事会的改革可以循着以下几条思路展开:一是提升监事会的地位,把监事会改造成董事会的上级机关,董事会同时对股东会和监事会负责,并规定董事会成员的任免事宜由股东会和监事会共同承担;二是改善监事会的人员构成,强调监事会成员须拥有管理、财务方面的资格和能力,以提高监事会的监督质量,强化其监督只能;三是扩大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建立由监事会领导的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全部由独立监事组成,并赋予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报告流程及内部控制的监督权,明确规定审计委员会负责推荐会计师事务所及参与商定审计计划等。

  2.完善公司董事会的内部结构,积极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又称为独立的非执行董事,是现代公司中董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职务外的其它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现代公司的董事一般分为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两部分。执行董事是指在公司担任了管理职务的那部分董事,而非执行董事则是指没有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它职务的董事,它又主要分成两部分:一是代表董事,这些代表董事是某一方大股东(如机构投资者)的代表,另一部分为独立董事(全称为“独立的非执行董事”)。代表董事虽然并非公司的员工,但基本上来自于大股东,由于他们受制于大股东,一般会从自己所代表的股东利益来考虑问题,在某种程度上与代表公司存在利益关系,因而其实际独立性和客观性基本受到影响,有一些甚至会偏离于董事会的运作须符合全体股东利益这一基本原则,做出某些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决策,故而代表董事不能被认为是具有独立性的独立董事。由于独立董事不像内部董事那样直接受制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公司高级管理阶层,因而有利于董事会对公司事务的独立判断。立的董事会成员,特别是外部专家董事,能够对董事会的决策作出重大贡献,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业绩作出客观评价。此外,当经理层、公司和股东在某些方面利益不一致时,独立的外部董事亦能发挥较好作用。“最高管理者在取得董事会的控制权后,他们可能认为合谋骗取和剥夺证券持有者的财富比他们自己之间的竞争要好。外部董事的介入,可能会降低这种合谋安排出现的可能性,同时董事会作为进行低成本控制权内部转换的市场引致机制,其活力可能会得到加强。” 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可以从法律制度、组织机构两个方面保证了股份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并保证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实现:一是可制约内部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做出不利于公司和外部股东的行为;二是可以独立监督公司管理阶层,减轻内部人控制带来的问题;三是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由于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决策,对于董事会始终处于股份公司枢纽地位,对公司生存和发展起到了更好的监督作用,避免董事会更多的陷入公司的具体事务性工作提供了保证;四是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设立独立董事制度对于完善董事会内部的组织结构,股东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三者之间的分工协调关系,提供了组织机构上的保障。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这一制度加以完善:一是规定在董事会成员构成中,独立董事应占到一定比例(例如1%2或1%3),以充分发挥独立董事集体的作用,保证董事会决策的公正性;二是要强调每个独立董事个体的独立性,尊重其自我判断能力,从制度上避免合谋行为的产生;三是要妥善解决独立董事的提名、和任免机制,保证独立董事拥有真正的权力并能真正履行自己的职责、如何保证独立董事敢于监督公司内部董事经理的行为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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