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公司法论文 >
公司治理与投资者利益保护(8)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公司治理的主体除了股东、债权人、经理人员和职工外,还包括供应商、消费者(客户)、政府和社区居民等。鉴于目前我国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考虑采取以下两种创新模式:一是改变现有董事会和监事会权力并行的做法,提升监事会的地位,扩大监事会的职权,要求董事会同时对股东和监事会负责。董事会虽然仍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解聘董事的权力并不应当由股东大会单独行使,而应由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共同行使。总经理由董事会选聘,但解聘总经理的权限则应归于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联席会。二是引入外国法中的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首先可以对大股东滥用权利的行为形成比较强的立法硬约束,从而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乃至整个社会的合法利益。大股东由于具有的明显经济优势和信息优势,使其不但可以通过与机构投资者联手进行操纵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行为,而且可以在企业并购中进行恶意收购,或通过黑幕交易、关联交易等方式实现大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大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显然不等于公司效益最大化,更不等于中小股东利益最大化。在有些情况下大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恰恰是以牺牲小股东的利益为代价的。另一方面,独立董事制度还从制度上提供独立于经营者的立法支撑,使独立董事成为全体股东利益的保护神。经营者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管理操作者,享有充足的信息优势和对公司的实际操作权,并且经营者本身就是公司信息的制造者。如何防止经营者滥用信息优势和实际操作权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公司立法应予特别关注的立法救济点。而在立法上引入同样具有信息优势的独立董事作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的手段不失为一项有益的探索。独立董事基于自己的特定身份和独特法律地位,可以对董事会内部发生的利益冲突站在比较超脱、客观的立场提出建议。 同时,通过法律赋予独立董事一系列的独立职权,并通过规定董事的诚信义务、善管义务、忠实义务等内容,要求和督促其一切行为都必须从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出发,客观评公司的经营活动,防止公司经营管理层操纵或隐瞒公司信息的违法、违纪行为,并为董事会提供有利于股份公司全面健康发展的客观、公正的决策依据。

  三、 投资者利益保护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及其理论意义

  传统的公司法理论认为,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公司的经营目标是为了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对公司的控制权只能由股东或其代理人行使。公司治理应建立在以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增加股东投资回报,提升企业竞争力,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所有权与决策权的分离。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是如何在建立和完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相互制衡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保护股份公司的整体利益。这不但是公司制度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精髓之所在,是股份制公司制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科学进步的组织保证。传统公司法理还认为,表决权是股份公司股权制度的核心,而股东权益的最终实现就体现在董事会对公司经营决策的表决权和监督权上。而公司董事又是由股东推荐和选举产生的,因此公司股东享有对公司行为的最终决定权和广泛监督权。另外根据 “委托-代理理论”,在公司的产权结构中,公司的资本所有者(shareholders)是公司的最终所有者,其对公司拥有广泛控制权。在“两权分离”的前提下,公司经营者的目标函数与所有者的目标函数存在一定差异:前者的目标是经营者自身利益和自身权力的最大化,而后者的目标则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和公司利润的最大化。这种差异可能导致经营者机会主义行为泛滥,损害所有者利益,产生所谓的“代理问题”。为了解决代理问题,需要设计一套机制,来保证公司目标不致偏离股东利益,并约束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公司治理机制由“内”“外”两部分构成。内部机制,主要通过合理的组织设计,比如股东会、董事会、监视会等,及组织间的相互制约监督机制,来克服代理问题。但内部机制需要一定的外部条件才能正常发挥作用,这些外部条件就是相关市场体系发挥的竞争作用机制,如经理市场、证券市场、托管市场、产品市场等。这些市场及其形成的体系构成公司治理的外部机制。这两种机制的结合体就构成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企业治理的目标主要是约束代理人经营者侵蚀股东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建立在委托-代理理论基础上的公司治理理论还认为认为,公司的投资者是非人力资本持有者,而现代企业组织形式普遍采用公司制形式,在公司制尤其是股份制企业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企业经营管理职责由职业经理或企业家承担,股东投入的股本在公司中转化为公司的法人财产,股东成为企业的“外部人”,不能干预公司的内部管理事务。但股东可以通过进入董事会或通过股东会“用手投票”行使对企业的控制权,或通过证券市场“用脚投票”对管理者进行制约。虽然股东不直接管理企业,但股东作为企业所有者的地位是不可动摇的,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不过是所有者的“代理人”。所以经营管理者应为股东服务,经营者的行为目标应该与股东的目标一致,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唯一行为目的。但由于现代公司股东人数众多,且持股分散,股东在行使对公司的控制权时存在“搭便车”行为,加上信息不对称、激励不兼容等,使企业经营管理者取得了事实上的控制权,产生“代理问题”。不仅如此,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股东人数的增多,使公司的持股更分散。这意味着在公司性质方面股东控制力的减弱和经营管理者的控制力增强。现代公司性质的这种改变,使得以委托-代理理论为基础的企业治理理论显示出以下难以克服的缺陷:第一、由于公司股权结构的改变,现有的公司治理机制难以沿其治理目标-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方向前进。股东股权的实现最终要取决于他是否获得对公司的控制权上,而对公司的控制权又主要表现为对公司的监督权和投票权。但在现代公司中真正拥有控制权的往往是董事、经理和雇员。董事本来应该是股东的代表,但现代公司董事会构成中除了股东代表,还有管理者代表、职工代表和来自于公司外的非股东代表。这说明现代董事会并非只代表股东所有者。由于董事会结构的改变使董事会也成为了公司的“代理者”,但他们的“委托者”并不一定是股东,因此传统意义上的董事会可以代表股东对公司行为进行监督的职能会大大降低。第二、股东的行为目标并不一定与公司的行为目标完全一致。作为公司,其一切行为的目标都是为了追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按照传统理论,既然公司是由股东所组成的,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因此股东利益最大化与公司利益最大化应该是一致的,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就是追求公司利益最大化,公司治理的目标就是要约束经营者行为以保证公司经营沿股东利益最大化方向进行。但是,由于证券市场的投机性、公司分配决定因素的多样性,加之股东“搭便车”行为的存在,股东并不真正关心公司的利益,他们更多关心的股票的市场表现和资金回报率,而股票的交易市价往往是与公司的业绩相脱节的。第三、机构投资者股东存在可能侵蚀公司利益的情况。机构投资者对公司股份的占有往往具有暂时性,某些机构投资者通常会通过操纵或转移定价等手段将所控制的公司或自己的子公司的资产转移到自己的公司(或母公司)中。另外,它们大量收购其它公司的股权也并非是为了投资,而是“掠夺”。这种情况是无法用委托-代理理论来解释的。第四、中小股东往往成为公司利益追求的牺牲品。公司作为企业的一种,其整个行为目的都是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从理论上说,公司利润的最大化就等于公司效益的最大化,而公司效益的最大化又是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相一致的。由于股东的收益、责任和他对公司的出资是成正比的,公司经营的好坏、利润获取的多少直接涉及到每一个股东的切身利益,因此股东在公司中所享有的发言权的大小也应当与其出资比例大小成正比。正因为如此,由股东特别是大股东充当公司的董事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这种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绝对一致、公司应当由股东特别是大股东来管理的观念又反过来在人们的心目中被强化为一种最佳的制度选择,并被各国立法加以确定。而大股东又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并且这些利益的实现在很多情况下又是以牺牲中小股东的利益为代价的。少数掌握公司命运的大股东往往利用其掌握公司董事会的便利条件,肆意诈害中小股东和投资者,致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屡遭侵害。之所以会出现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相矛盾的二律背反的情况,主要在于传统的公司立法的整个运作机制都是建立在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完全一致这一假想之上的,而这一假想本身就存在重大理论缺陷,因为这一假想的理论基础是所谓的完全竞争理论。完全竞争理论的代表人物是十七至十八世纪的法国古典经济学家布俄吉尔内尔和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 但完全的自由竞争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自由的市场,即市场上不存在任何外在力量的控制;众多的市场主体,即每一个生产主体或购买主体都无法通过个人的买卖行为影响市场的价格;完全性的信息,即各个买主和卖主都对目前的市场状况完全了解,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自己的意志进行自由选择;同质的产品,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即生产要素在各产业部门之间有完全的流动性,不存在进入障碍;均质的劳动,即各种生产要素之间具有完全替代性;所有企业的目的都是为了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这种完全竞争的好处是:通过自由竞争可以创造出尽可能低的价格和尽可能高的产量和质量,消费者可以按实际上可以接受的最低价格买到所需产品;生产者则可以按照均衡价格出售自己的产品,从而获得正常的利润;从社会方面来看,社会上的人力、物力、财力,可以有效地分配到每一个部门和每一种商品的生产上,从而使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 但这种完全的竞争仅仅是一种舍去了现实应用条件的抽象性的竞争,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可以说是几乎是不存在的。社会上实际存在是包含有较多竞争因素的不完全竞争。正因为存在市场机制不完善、竞争不充分、占有不对等的情况,由此才决定了市场机制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决定了在公司股权非常分散的情况下,客观上存在少数大股东控股权对公司行为进行控股的可能性,并进而出现由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等公司的核心成员进行对公司进行内部人控制的弊端。而公司的内部人又存在自己的独立利益,因此在缺乏必要监督的情况,公司内部人可以凭借自己所掌握的巨大权利,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并进而侵害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传统的以委托-代理理论为基础,以约束代理人行为为主要内容,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公司治理结构被称为“股东为中心理论”(shareholder-focused theory)或“股东至上理论”(shareholder primacy)或“股东主权理论”。但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公司的治理目标上发生了一些变化,比较典型的是由斯蒂格利茨等提出了“多重代理理论”(multiple principal agent theory),即“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 theory)。该理论认为,公司的目标函数不应只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应照顾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些相关利益者应该共同分享公司的剩余和控制权。相关利益者包括:股东、债券持有者和贷款者等债券人、工人、经营者,以及地方政府、供应商和某些重要顾客等。公司的最终目标虽以维护股东利益为主,但并不应仅仅局限在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上,而更应当关注的是全体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剩余最大化。与此相适应,治理也不再仅仅是股东们的事,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有为保护自已的利益而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与义务。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