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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与投资者利益保护(5)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4.债权人。债权人是公司的借入资本即债务资本的所有人;从对方看则是债权资本的所有者。公司债务主要是通过三条渠道形成的,即向银行贷款、发行公司债券和负担商业债务。因此,公司的债权人也通常包括三种人,即银行、债券持有者和普通公司债权人。公司贷款是公司为了弥补自有资本的不足而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的举债行为。这种债要求公司必须按期还本付息,并履行贷款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如提供财产抵押等手段的担保、接受贷款机构的监督等等,具有使用用途的特定性、使用期限的严格性和有偿性等特点。按照各国的立法通例,公司对于实现的利润首先应当用来偿还贷款,公司利润只有在偿还应付贷款后才能用于偿还公司债、发放股息和红利等。如公司到期不能偿还贷款,则银行债权人有权要求法院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变现。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债券和股票一样,都是公司筹集长期使用资金的主要方式。所不同的是:第一,债券所表示的只是一种债权,当公司破产清算时,债券持有者可以在股东之前优先得到清偿,但债券持有人无权过问债券发行人的具体经营管理事务;第二,债券必须支付约定利息,债券利息在会计上属于公司的固定支出,应在公司派发任何股利之前予以支付;第三,对于债券的持有者来讲,债券的风险要小于股票,债券持有者不但可以获得固定的利息收益之外,到期还可以收回本金;第四,对公司来讲,债券的利息支出可以作为生产费用进入公司的成本,从而可以冲减公司毛利润而达到减少公司所得税的目的。

  商业债务是公司与其他商事主体之间因实施商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司必须按照债务履行的期限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如果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条件履行合同义务,就构成合同违约。在所有的合同违约中,拖欠是一种最常见的形式。拖欠既是社会信用和公司信用关系遭到破坏的表现,也是对诚信原则的违反,并会直接危及到交易安全。在拖欠关系中,被拖欠者有公司职工、供货单位、政府和消费者。拖欠的内容包括工资、货款、税金和预收货款等。这些被拖欠的受害人通常被视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而不是作为单纯的公司债权人。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禁止商业银行进行实业投资,公司董事会中来自商业银行的代表较少。当公司陷入债务危机时,一般也不会改变公司的治理机制以便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的公司一般也不会被置于银行的接管安排之下,法律上通常也缺乏相应的制度安排来追究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有关决策者的民事和行政责任。因此,银行作为公司的债权人,应当通过建立完善的公司外部监控体系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也可根据金融法规和通过有关金融组织机构对公司的投资行为进行外部监督。另外按照公司合约理论,债权人和股东一样,也是公司资本的所有者,即公司债权的资本所有者,因此也应享有对参与公司治理活动的权利。只不过由于具体的合约条款不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内容、时机和方式与股东相比都有明显的差异。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债权人对公司只拥有一定的监督权,主要是监督公司资产运行的安全以以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只有在非常的情况下,如出现公司破产、清算和重组时,公司债权人才会掌握公司的决策控制权,对公司进行“相机治理”(contingent governance)。为了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债权人的作用,也可以考虑在董事会中可安排一定数量的债权人代表,把债权人的事后监督变为事中和事前监督,以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5.经理。经理是通过与股东会或董事会签订聘用或雇用协议而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承担管理义务的人员。在现行的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框架下,经理的身份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就其与股东会或董事的关系来说,由于法律和章程并不承认经理是公司的所有者,而且经理主要依靠薪金为其收入来源,因此除非经理另外拥有公司的物质资产,否则经理充其量不过是公司一个高级雇员;另一方面,就其与普通雇员的关系看,由于经理代理股东或董事行使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权,每天都要直接与公司职工发生交往,因而对公司职工而言他又是公司的“老板”。由于在转轨经济过程中竞争性的资本市场与劳动力市场都不健全,因此经理人员在本公司“内部筑起了不可逆的管辖权威,形成了强有力的控制”, “没有任何一个外部当事人拥有决定性的权力,可以因为他们经营表现不佳或道德风险行为而将其解职。” 从而使经理对公司拥有较大的管理权和控制权。当然,经理权力的大小直接来源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取决于股东或董事会的放权程度。一般来说,经理是公司决策的实行者,其职权主要包括提出议案并在议案得到认可后负责贯彻实施。而股东会和董事会则是公司的决策控制者,其职权主要包括审批议案并监督议案的实施。不过,两者的权利界限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完全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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