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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与投资者利益保护(4)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3.董事会。董事会是由全体董事组成的公司法定必备常设机关。董事会既是公司的最高决策参与者和执行者,同时也是公司内部活动的监督者。根据各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的主要职能可以归结为:对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行动计划、回避风险的策略、年度预算和经营计划进行审议和指导;监督公司经营和目标的实施,监管主要的资本支出、收购和财产获得;挑选、任命、监督,并在必要时替换公司主要执行人员;审议董事会成员和主要执行官员的报酬,并保证董事会提名程序的正当性和透明度;协调经理层、董事会成员和股东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对公司资产的不正当使用和有关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保障公司会计制度、财务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的贯彻执行;通过采用适当的控制体系,对公司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等等。董事会的上述职能按其性质不同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管理职能,一类是监督职能。对公司管理监督职能的行使,有的国家采取的是所谓双委员会制(双重董事会制),即在机构设置上同时存在理事会(管理委员会)和监事会(监督委员会),把对公司的管理职能和监督职能严格区分开来,规定分别有不同的机构行使。采取这一制度的国家主要有德国、荷兰、奥地利、韩国等国。有的国家则实行单一董事会制,即把执行管理职能的董事和执行监督职能的董事组合在一个董事会中。这种董事会模式又可具体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在董事会内部将董事会成员按其职责不同而区分为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采取的国家有美国、英国、意大利、比利时、瑞典、瑞士等。另一种则将对公司的执行权和决策权笼统地授予有董事会,在董事会内部并不作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的划分,不要求公司中必须有非执行董事或监事会,采取的国家有日本、法国、丹麦等。董事及董事会制度的形成固然是法律安排的结果,但从根本上说,则是由制度环境决定的。英美等国具有根深蒂固的私有财产观念和源远流长的股东主权思想传统,因而英美国家的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均非常注重对股东利益的保护和对股东权利的尊重,均把对董事及董事会的选举权赋予了股东。尽管在这些国家的有关地方性法规中规定董事会也可由债券持有者或从业人员(职工)选出,但从来没有真正实行过。而在德国及欧洲大陆的其它国家,民主社会主义思潮具有一定基础,比较强调对股东和劳动者的公平保护,因而法律通常赋予劳动者拥有几乎和股东同等重要的权利-即选举监事会(或董事会)成员,实行共同决策的权利。在日本,由于银行在战后经济重建和经济高速发展中起了重要作用,和企业形成了一种利益共同体,因此,日本公司的董事会实际是由银行在背后操纵的 .从历史演进看,美国公司治理制度是以比较弱的金融中介机构开端的,但逐渐发展了一个比较强的董事会,而以相对比较强的金融中介机构起步的德国和日本却发展了成了一个比较弱的董事会。尽管各种模式中对董事会的结构和程序有很大差别,但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特别是保持董事会必须有独立于股东和经理层的客观判断却是各国立法的共同要求。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意思机关和执行机关必须代表的是公司利益,其行为也必须代表的是公司的行为。同样无论其产生方式如何,董事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其出发点也应当是为了实现公司利益而不是为了代表股东的利益。为了确保董事会的独立性,有些国家要求一定数量(例如过半数以上)的董事会成员不得在公司拥有股份或作为公司成员而受聘于该公司,亦不能与该公同或管理人员有重要的经济、家庭或其它密切关系。当然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并不意味着要完全排斥股东成为董事会成员。事实上,由部分股东特别是大股东出任公司的董事,不但能够提高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的关注度,而且也可以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减少代理行为,降低公司治理的成本。

  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无疑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董事会制度存在一些固有的缺陷,因此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董事会的治理功能。董事会的缺陷主要表现在:第一,董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行使方式,决定了董事会的实际职能往往会为公司内部执行人员所把持,使董事会难以起到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监督作用。其原因在于,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公司董事会并非是一个常设机构,而是一个非常设的权力机构,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通常每半年才召开一次。因此,一般董事会成员并不能经常性地参与公司的管理事务,也不能及时了解和监督公司的运作行为。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实际上是由公司董事长、公司总经理等常驻人员担负的。另外,在现有体制下,要想期望由董事会自己监督自己的行为并取得实效,不但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而且在实践中也不切实际。不仅如此,当公司面临重大调整时,现有的董事会成员由于会担心失去既得的利益,往往会共同抵制合理的改革方案,使公司错失改革良机。第二,董事会及其成员作为公司的法定的代表人和代理人,与股东之间既存在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性,也存在目标追求上的不一致性,因此在行为选择上董事会及其成员有明显的牺牲股东利益,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倾向。与此相对应的另一种情况是,董事会成员往往是由股东特别是大股东推荐产生的,因此在其行为过程中通常会出现过分强调股东利益,特别是过分关注大股东利益,而忽视中小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如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和社区居民等的利益的情况。现代企业理论认为,公司是一个通过一系列要素合约联结起来的经济组织,签约人包括物质资本的所有者、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和其他资源的提供者。因此,在维护股东利益的同时,还应当充分尊重和正确对待其他资源所有者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否则公司就不能有效存在。第三,董事会作用的发挥与公司所实行经济民主是相抵触的。换言之,在董事会和总经理都承担公司经营管理事务的条件下,董事会作用的发挥要么形同虚设,成为总经理的陪衬(如美国)或摆设(如英国),或仅仅象征一种荣誉(如日本);要么是严重束缚承担具体经营管理事务的经理人员的手脚,成为经理的太上皇,并因此而使公司管理的效率低下(如我国)。因此,对公司董事会的机构和功能进行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无疑是一个发展趋势。最后,董事选举的一股一票制表面上看起来很民主很平等,但由于股份持有上的差异性,使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往往是完全剥夺了广大中小股东的参与权,使其合法权益不可避免地受到损害,从而也违反了充分尊重和有效保护少数这一民主原则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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