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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日上市公司管治制度(3)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1.股东集中

  在日本上市公司中,约有一半股权被银行持有,此等银行大股东,经常直接贷款给予公司,令后者的主要债权人与大股东成为同一个法人;另外约四份之一股份为其他公司以互相控股(见下)方式持有:小股民共同拥有最后的约四分之一,他们一般将所持的股份看作储备,有必要时用作支付本身的债务,或看作一种建立商业关系的手段,因此对被控股公司的业务不大关心,造成很多公司的年会常在一小时内结束,期间很少股东会提出质询。在一般情况下,年会是公司全年最重要的会议,给予各股东机会,向董事局发问及了解有关公司内部行政和业绩,进行董事委任,审批年账,听取会计师报告等重要事项。要完成上述各项程序,一小时是几乎没有可能的,除非很多股东都对公司业务不著紧,令年会程序很快通过,股东的态度由此可见一斑。另一方面,公司经常对大股东汇报运作的情况,但对小股东则不提供此服务。在普通法系,公司对股东,不论大小,都要发放相同资料,不能厚此薄彼(注:香港公司条例第120条。)。但在日本, 此种特别做法并没有引起很大的问题。这亦反映出很多小股东的心态,将股份主要当作应付债务的储备,而并不是真正关心公司的业务。至于大股东,在公司运作正常时不会介入(见下),因此造成大、小股东都对公司管治不大过问。

  2.员工之间特殊的联系

  日本公司多采用终身聘用制,高层管理人员如董事局成员都从该公司低层做起,逐步提升。他们对员工待遇及福利等事项很关注。这种非常密切的员工关系较西方国家的强大,有助促进内部团结,这是日本社会的缩影。日本文化鼓吹民族团结,不崇尚个人主义。公司制度中亦显示出此特征,雇主对员工能保证永远聘用,从而加强了整体的归属感。员工进升多与年资挂钩,因此跳槽、转工等情况很少出现。八十年代,日本经济一日千里,加上此聘用制度差不多保证了一个“铁饭碗”,令公司上上下下所有成员可以全心全意服务雇主,不作他想。没有个别员工的越轨行为,公司便能统一行动,这是团结的最佳表现。此制度亦形成日本公司的董事局很少外聘成员,因为后者被认为不了解公司文化及内部运作。这与英、美公司很不相同。英国上市条例甚至建议必须要有外来的独立董事( 注:committee on corporate governance,principles of good governance, in the combined code:principles of good governance and code of best practice(appended vo the listing rules of the london stock exchange)section 1,a,3,),此情况很少会在日本发生。

  另一特色,是员工之培训及再培训,可以每人完全不同,目的是为配合所服务公司对个别雇员的需要。这是基于上述的“铁饭碗”效应。倘若公司拥有庞大的终身聘用队伍,公司便可因应各人的专长,很细微地挑选每位员工的训练方向,而不必忧虑其他同事会突然离任,出现架构真空。各人亦不用为了顾及有人辞职,而要学习或兼任一些自己并无专长的项目。这种超微细的分工合作及发展技能,对公司整体大有帮助。

  此外,员工享有较大自主权,参与内部行政决策。在普通法系的公司中,行政决策都由董事局直接负责或授权辖下的部门负责,基层员工很难获得任何决策权。亦可以这样说,董事局未必真正了解一般职员的需要,事关前者多从外间聘请,同时他们的学历较高,通常从公司中层以上开始他们的事业。日本的制度是内部提升,董事很多从最初级职位起步,加上终身聘用制使他们长期服务于同一机构,既深明内部组织,又对员工视作自己的前身,所以董事局大多对下属较信任,亦下放较多权力,让他们能够参与决定影响个人利益的切身问题。

  3.董事之间职能不同

  董事局成员另一特色,是董事之间职能不同。董事又可分为“董事代表”(representative director)及一般董事。前者职权较高, 负责代表公司对外事务。普通法系的公司董事一般没有这种明显的区分,每名董事都可全权代表公司,对外签约、洽商等。常见的限制是记载于公司的组织细则或个别董事的雇用合约中,股东们可以将全部或部分董事的职能缩小。否则,董事之间地位平等,职权一样。在决策方面,日本董事局会用很长时间讨论,在取得一致共识后,采用所有成员联名签署决议的做法(注:anderson  anthony, supra note11, at 232, 作者认为,这做法与我国的中央集权制很相似。)这与普通法的程序很不同。例如在香港,董事会对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议决,只需于开会时过半数出席成员投票赞成,再由董事局主席在会议记录上签署确认便可。(注:香港公司条例table a, art. 100. )香港亦有全部董事联名签署的议决方式,但这只是一个特别程序。当董事局的法定人数不足以召开会议,例如有人生病、出国或去世,则董事们可以书面形式作出议决,将文件传阅,待所有董事签署后便正式生效。(注:ibid, at art,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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