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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日上市公司管治制度(5)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日本的银行大股东在管治公司的角色出现时与美国的情况刚好相反。美国上市公司管治的主要目的是避免出现财政危机,使公司能继续正常运作,所以必须管治完善。但日本银行股东则在危机出现时,才换手接管,其他时间交由公司董事局管理。此安排其实是以市场压力令公司必须要有好的管治方式,才能生产高素质产品或服务,令公司更有竞争力,业务更成功,亦能避免银行股东的接管。

  6.互相控股

  日本的上市公司常出现互相控股的情况。 因此, 一个企业系列(keiretsu)(注:kenkyusha‘s new japanese—english dictionary779(koh masuda ed, 4[th]ed. 1974) )(这是大集团的专有名词)便包含了生产,原料供应,批发商,零售商,贸易往来及高科技研究等公司,这是横向的关系。与美国公司集团的纵向关系不同,后者是以控有多数股份,用子、母公司形式出现的。有些美国公司甚至无此安排,纯粹以合约方式互相约束。

  日本的互相控股的公司,控股的规模达到所有上市公司大约百分二十五的股数。在这样的互相关系中,首要任务是尽量提高运作效率,以及降低利益矛盾的情况。要做到这一点,单靠合约条款约束各方是无济于事的,必须采取弹性处理,补充合约中不足之处(注:参考w. carlkester, japanese takeovers: the global contest for corporatecontrol, harvard business school press, ch. 3.(1991)。)。 这就是合约管治的目标。要达至成功,有赖各个方面富有诚意、充分的合作,以公司利益为首。这样,合约内容可以比较原则化,具体情况需要有关方面,以互重互信原则,保持长远发展关系为前提,再作修改。另一方面,互相控股能减少利益冲突的出现,因为各方互相牵制。被控公司业务有问题时,同时影响所有控股公司。因此,日本模式既能减少利益冲突(通过互相控股),又能有效管治公司,并可保留日本社会特色(例如:公司员工内部晋升,及业务良好时有较大管理空间)。

  三、美日两国公司制度对我国的影响

  (一)美国公司制度不适用于中国

  作者认为,美国的公司管治制度不适用于中国,基于以下原因:

  1.体现berle—means理论

  美国整个公司管治制度,尤其上市公司,都体现了berle—means的理论,包括针对降低“代理人费用”、监管董事局、控管分开等。但中国的上市公司,绝大部分是前国有企业。在现阶段,关键不仅著重于上述问题。最重要的问题,是怎样解决“政企不分”、“工人下岗”等迫切问题。可以这样说,中国上市公司面对的重要问题,是燃眉之急,直接影响工人生计以及公司的存亡。管治的问题是后一步的担忧。所以,berle—means的理论目前不需要马上在中国实施。前面还有很多更显眼的麻烦。

  2.额度限制

  美国与中国的公司在申请上市时,有一个根本的差别。美国行使的是无额度限制制度,只要符合上市要求,所有美国公司都可以同时上市,数目不限。公司管治制度就是为了配合这庞大的、不断增加的上市公司及股东队伍而设立的。目的是从内部著手,改善公司的运作。这是个完全开放的市场,只要达到法定条件,谁都可以参与。

  在中国,额度限制严格地掌握了新上市公司的生存空间。这可以说成是一种间接管治手段。从外边监控公司的表现,作为上市的条件之一。这方法可称为“目标为本”(target oriented)。 意思是以管治成绩来确定是否通过标准,然后才获得批准上市。额度限制彻底体现了有中国特色的上市规则,与美国的制度完全不同,造成两国的公司管治制度目标也不同,因为上市后公司仍可能再集资上市,这亦令美国上市公司管治制度不能全部适用于中国。

  除了上述两个原因,下面还有几个关于美国法律制度的特点,进一步印证美国的上市公司管治制度难以适用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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