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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利益合同研究(2)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如果合同没有对第三人是否取得权利、第三人取得权利是否附有条件,以及当事人是否保 留了不经第三人同意变更、撤销其权利的权利等作出明确约定,则需根据合同的目的作出推 定。同时,法典第330条对人寿保险契约和终身定期金契约的解释规则作出了规定,对依上 述契约而向第三人给付的保险金或定期金,应认为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给付的权利。但法典 第32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仅承担向他方的债权人为清偿义务者,不得视为该债权人已直接 取 得向该当事人请求清偿的权利。

  如果当事人约定承诺人在受诺人死亡后向第三人为给付的,依法典第331条,则第三人仅在 受诺人死亡时取得请求给付的权利。这实际上意味着,受诺人在其活着时可随时撤销或变更 给予第三人的利益。该条规定同时使得人们可以通过订立合同,让另一方当事人在自己死后 , 将一定财产移转给第三人,以此来达到使第三人在自己死后获得该项财产的目的。并且该合 同不受遗嘱以及继承规则的约束,因为第三人是直接取得该权利的,而不是通过死者的遗产 取得。(注: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二)》(Konrad Zweigert & Hein K@②tz,An In troduction to Comparative Law[Ⅱ]),North-Holland Publishing,1997,p.128.)

  另外,德国民法典第334条、335条也规定,承诺人得以契约所生之一切抗辩对抗第三人, 而且受诺人虽约定第三人有给付请求权,但除双方当事人有相反意思表示,受诺人仍可以请 求承诺人向第三人为给付。

  (三)法国法

  《法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合同仅在当事人之间有效,合同当事人不能强加义务于第 三人,仅在第1121条规定的情况下可为第三人设定利益。依1121条的规定,人们在为自己与 他 人订立合同时,或对他人为赠与时,亦得订定第三人利益的条款,作为该合同或赠与的条件 ,如果第三人声明有意享受此条款的利益时,合同当事人即不得撤销之。

  《法国民法典》的上述规定表明,仅在严格限定的条件下,第三人利益合同才被承认。这 反映了18世纪的法国法学家们,准备废弃“任何人不得为他人缔约”的罗马法原则,但离接 受一般性地承认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现代法原则尚远。依法典第1121条,仅在以下两种情况下 第 三人利益合同才被承认:(1)承诺人在承诺向第三人履行的同时,向受诺人承诺某些事情, 这样受诺人在合同中享有自己独立的利益,(2)受诺人向承诺人为赠与,承诺人因而承诺向 第三人履行。(注: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二)》(Konrad Zweigert & Hein K@②tz,An In troduction to Comparative Law[Ⅱ]),North-Holland Publishing,1997,p.130.)

  法典制定后差不多50年,似乎没有任何兴趣去超越第1121条,后来发展的真正压力,来自 于 为人寿保险提供法律框架的需要。(注:尼可拉斯:《法国合同法》(Barry Nicholas,the Franch Law of Contract),Clarendon Press Oxford,2nd.ed.1992,p.184.)法院通过对1121条的解释,现已超越了其原有的意义, 受诺人不再需要向承诺人为赠与,而只需有任何经济利益的转移即可使第三人利益合同有效 ,而受诺人要对合同享有利益的条件,也被解释为包括“道义上的利益”(a moral interes t)。该制度发展的最终效果为,一旦承诺人与受诺人达成协议移转利益给第三人,第三人便 可以向承诺人主张该利益。(注:尼可拉斯:《法国合同法》(Barry Nicholas,the Franch Law of Contract),Clarendon Press Oxford,2nd.ed.1992,p.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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