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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利益合同研究(5)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上述学说中,承诺说与当事人的意思不合,当事人的意思在使第三人依合同直接取得权利 ,而非因其承诺而取得权利,而且依此说,则第三人也为合同的当事人,这样第三人利益合 同 实为一通常之合同。而依代理说,代理人应以本人的名义行事,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当事人却 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事,且代理关系中,法律关系发生在本人与相对人之间,而非如第三人 利益合同那样,债之关系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第三人只是依该关系取得给付请求权。继受说 也与当事人的意思不合,当事人并无让与债权之意思,而且依继受说,第三人的权利与债权 人的权利应属相同,但实际上第三人的权利在于请求给付,而债权人的权利在于请求向第三 人为给付。直接取得说中的单独行为说与共同行为说也有不妥之处,其将一个行为强分为二 ,使第三人利益合同在当事人间为合同,对第三人则为单独行为或共同行为,而且如依该说 ,第三人权利基于一方行为而生,则债务人不能以由合同所生一切抗辩对抗第三人。

  不难看出,以上诸说均系在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试图通过解释来为第三人提供 直 接救济,为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提供理论上的支持。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承认,实质上便是 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欲在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框架之下,为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提供合 理的理论支撑,几乎不可能。直接取得说中的契约说与此不同,认为第三人的权利系契约效 力之直接体现,这样合同的效力突破了当事人的范围,扩及到了合同当事人外的第三人。契 约说可资赞同,其点明了第三人利益合同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的实质,但在第三人利益 合同的场合,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正当性仍需作出说明,而且这才是问题的关键之所 在。笔者认为,承认第三人利益合同系基于以下三方面理由:

  1.基于对当事人意思的尊重 当事人有利益第三人之意思,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意思以法律 效力,这正是私法自治的要义所在。否定第三人利益合同,便挫败了当事人利益第三人的目 的,而且此种挫败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自由意味着始终存在着一个人按其自己的决定和计 划行事的可能性,社会的正常运行是以个人自由权利为基础的,而且任何侵犯这些权利的做 法都要求有充分的特殊理由。”(注:[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75页。)在这里,当事人的行为并没有危及他人利益或社会 公共利益,法律的介入实际上是对当事人合同自由的侵害。

  承认第三人利益合同,并不与合同相对性原则所维护的价值相冲突,合同相对性原则意在 保障私主体的自由,避免其受未经其同意的约束。而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权利的取 得正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所在,当事人是受其自己意思的约束,因而其自由并未受损。可见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承认,体现的正是合同相对性原则所欲维护的价值,虽形式上看其是对 合 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但实际上却与该原则存在着实质上的一致。当事人的意思为第三人利 益合同的正当性提供了最有力的支持。美国合同法区分有意受益人、偶然受益人,根据当事 人有无利益第三人的意思而赋予第三人以不同的法律地位,为是否给第三人提供救济设定了 一个恰当的标准。1991年英国法律委员会提出的有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立法建议,也是定位 于基于当事人意愿的合同框架之上的。(注: J.肖:《合同法》(S.Wheeler & J.Shaw,Contract Law),Clarendon Press Oxford,1 994, p.426.)

  2.保护第三人信赖利益的需要 随着人们之间的交往的日益频繁,分工的细化,人们之间 的相互依赖不断加深。社会生活的顺畅展开,得益于人们稳定的行为预期的建立。人类的合 作秩序正是基于相互之间的信赖而建立,人们在信赖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稳定的行为预期,从 而安排自己的生活,实现各自的目的。合理的信赖不会落空,正是稳定的行为预期建立的基 础。信赖利益在现代法中的地位也日益提升。法律的功能正在于,为人们合理的信赖提供公 力支持。法律要求行为人按对方合理的信赖行事,并对其有违对方合理信赖的行为导致的对 方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现代社会,不排除以信赖利益保护为基础对民事责任加以全面整合 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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