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的承担:权利人选择主义及其限制(3)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注释:
[1] 参见[美]科宾著:《科宾论合同》(上册),王卫国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2] 参见《合同法》第107条、111条、113条、114条、115条的规定。
[3] 参见孔祥俊著:《合同法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79页。
[4]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按照该条的反面解释,则可认为在非为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场合,守约方不可同时请求支付违约金和继续履行。
[5] Donald Harris、dennis Tallon, Contract Law Today , Clarenden Press Oxford,1991,P250.
[6]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0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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