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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合同责任研究(下)(之二)(4)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合同之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同之债的第一次给付义务。当合同债务不履行时,则发生合同之债的第二次给付义务,也称为次给付义务。与它相对应的是合同的原给付义务,即合同的第一次给付义务,第二次给付义务,是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生的义务,不是合同原本的义务。当债务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致使债权人发生财产损害,就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损害赔偿的第二次给付义务,违约人应当承担赔偿的义务,受害人即债权人一方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这种第二次给付的义务,构成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实际上就是实际违约责任。

  (二)实际违约的责任构成

  实际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责任,预期违约责任和后契约责任,都是在时间的界限上相区别,不会造成混淆,只有与加害给付责任不能在时间上加以区分,主要的区别已经在上一节中作了介绍,在这里,着重介绍构成实际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一,违反约定义务。违反约定的义务,是构成违约责任的要件。违约,就是违反的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义务。其特征,就是这种合同义务一般不是法律规定的,而是当事人自己约定的。在《合同法》中有一项基本原则,就是遵守约定原则。违反自己承诺的合同义务,实质上就等于违反当事人自己的法律。

  违约行为具有以下的特点:一是,违约行为只能发生在合同关系之中。如果合同关系并不存在,不能发生违约行为。二是,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由于对特定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不承担任何义务,因而不能成为违约行为的当事人。三是,违约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违约行为正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对约定的义务不履行,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四是,违约行为在后果上导致了对债权人债权的侵害。这种侵害债权不是第三人对债权的侵害,而是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债权的侵害,不是侵权行为,而是违约行为。

  第二,合同不履行的后果。合同不履行的后果,是指合同不履行给债权所造成的后果包括给债权人所造成的损害。

  在一般情况下,合同义务的不履行,只是造成债权人债权的损害,即债权不能实现。损害的表现是,债权人订立合同所期待的合同利益不能实现。另一种损害事实,是构成损害赔偿的客观依据,即合同不履行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客观事实。

  在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上,财产权利的损害事实,一般是债权的损害事实,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债权,使债权人的债权这种期待的财产利益造成损害,就构成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在有些情况下,也可能造成其他财产的损害。在违约损害赔偿中,区分财产损失的主要标准,就是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也就是加害人违约行为或不法行为侵害受害人的财产权利,致使受害人现有财产直接受到的损失,如财物毁损、被侵占而使受害人财富的减少。间接损失是受害人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违约行为或不法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 它有3个特征:一是损失的是一种未来的可得利益,而不是既得利益。在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实施时,它只具有财产取得的可能性,还不是现实的财产利益。二是这种丧失的未来利益是具有实际意义的,是必得利益而不是假设利益。三是这种可得利益必须是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即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的直接影响所及的范围,超出该范围,不认为是间接损失。

  在实际违约中,一般不包括人身损害事实,只有在少数情况下才可能造成人身损害的事实。如前文所述使用高速公路造成的损害赔偿案就是这样的情况。

  第三,因果关系。实际违约的因果关系,就是违约行为与后果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指的是违约行为作为原因,后果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果,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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