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合同法论文 >
评《合同法》“约定不明确视为不支付利息”的(2)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合同法》第lO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民法通则》第56条也规定法律行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学术界认为,私法有别于公法,私法中即便用词是“应当”,也意味着法律为行为人提供了一种最佳模式,而不是“唯一、必须”的方式。勿庸讳言,口头允诺也是法律意义上的承诺。合同的成立往往经过要约、承诺两个步骤。要约一经承诺,即发生法律效力,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变更,即禁止翻约。英美法系有信赖利益赔偿的条文,规定合同形式上成立后,即使实质上无效,但当事人因善意相信对方所致的损害得以赔偿。其法理依据是为避免不公平,诺言仍有约束力。[3] 法律尊重任何人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益处的原则,违背诺言,显然有过错。举重明轻,英美法有约因的无效行为之诺言尚且有约束力,对已承诺支付利息,只是内容不明的案件,诺言当然也应具有约束力,债务人应按照一定的标准支付利息。“允诺后不可否认”是实体法的一个基本理念,有过约定,合同必须遵守。

  我国立法上为了避免发生争议,规定约定不明视为不支付利息,虽然给司法带来便利,但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作利益衡量,弊大于利。从长远的观点看,与良法的标准有矛盾,仅有助于诉讼的一方,而不公正地压制了另一方。使出尔反尔的人通过司法程序赖帐得以成功,不利于维护良好道德的价值,有碍精神文明建设,助长不讲信用行为的发生。信用是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的信赖与评价。[4]社会是由个人构成的,市场由无数具体的个人交易组成。社会整体信用利益受到损害,民事主体对交易缺乏安全感,无疑阻碍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要靠一点一滴积累起来,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关键是市场主体的自律,需要法治。《合同法》第2ll条的导向是,守信者没有相应的鼓励和收益,失信者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谴责与惩罚,反而造成不守信用有利可图的法律后果,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今年,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大力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有必要从立法上对日益严重的信用问题作出法律正义回应。

  (三)冲击等价有偿原则,以公权力强行变更合同意图

  产生于罗马法的私权概念,本质上是利已的。[5]债权权利的享用是出借人的目的,意图收取预期的利息。与古代法债权仅仅是物权的手段所不同的是,到了近代, “债权的权利和利息的享益如今是所有经济的目的,债权不复是指在物权或物之享益的手段,而本身就是法律生活的目的。”[6]学者们主张,对有争议合同的解释,应根据协议时双方“意见一致(consensus ad idem)”条款探求真实意思。[7]借款合同中,有偿是原则,无偿是例外。订立合同的意图是使双方都受协议的约束,在支付利息这一内容上,是双方在平等情况下共同的真实意愿和期望,是当事人自愿为自己设定的义务,理应受到其允诺的意思表示的约束。

  退一步说,如果债务人没有应允支付利息,双方达成借款协议的机会相对较少。若非债务人不履约,债权人可以获得预期利益,但因违约发生争议在先,债权人举证不能在后,因此视为不支付利息,是极不公平的。法律在平等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尊重倾向于优先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原则。讼争的状况下,处于弱势的是债权人而非债务人。因为相对于漫长的求偿过程、防止债不履行发生的可能性和举证责任上,债务人较债权人处优势地位。在债的不履行问题上,债务人对于自己履行义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较为了解,甚至能够最为合理和有效地抵御风险。只要债务人尽必要的防止努力,遵循诚信原则,履行约定的付息义务,是可以避免发生争议的。另一方面,由于出现了债务人不履行的新情况,债权人往往难以作出合理的推测,当初基于善良、诚实的判断未料到事情会发展到这种地步,发生这一情况是其不能控制和避免的。而且,债权人事实上也无法提供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真正原因的证据,显然处于不利的诉讼地位。双方还本付息的协议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而需要保护的法益即维护社会整体信用又特别重要,只是难以证明而已,为体现公平,保护社会和公共利益,也为避免行为人以此为借口逃避责任,应该有法律上的补救措施。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