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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合同法》“约定不明确视为不支付利息”的(4)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一些国家规定了法定利率,借贷案件中,利息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的从法定,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体现了私权的有偿性。

  虽然我国法律在性质上有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但规范民间借贷,是各个国家共同遇到的社会问题,如何保障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是共同面临的社会需要。 [17]而且,德、意、法等国的法治史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史比我国悠久,保留下来的许多制度经过历史的检验,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具有比较意义。在如何有效调整市场经济、规范经济发展、防范市场风险的经验和措施上,可以从其解决的方法中,吸取有借鉴意义的法律制度,制定出适合中国特色的规则,洋为中用,以便我国的私法更能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完善《合同法》相关条文的立法建议

  我国《合同法》立法上取“有疑义作不利于债权人而作有利于债务人之解释”的观念,即认为债务人在借贷法律关系中占弱势地位。在高利贷盛行的中世纪,该观念无可厚非。但事物并非一成不变的,观念也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发展。债务人属弱势群体的观念正逐渐发生改变,《意大利民法典》优先保护债务人原则的削弱就是例证,当今世界私法注重保护权利人利益的意识逐渐增强。结合我国国情,利息约定不明,有疑义不利于权利人的价值判断,在社会整体信用不高的情况下,缺乏合理性基础。

  法律是人类的基础行为规则,必然要反映伦理价值,服从道德评判和伦理价值指向。如果法律把权利人的命运完全取决于债务人的施恩,其承认权利人可获利息;否认就没有利息,这就等于告诉人们违背明示或默示的诺言不仅不会受制裁,反而有利可图。这一规定不恰当地加重了权利人的责任,背离了重诺守信的伦理标准,与法的现实性即法反应社会存在,顺应社会现实的特性相矛盾,[18]忘却了法律对社会生活所负的使命。

  为实现双务有偿合同当事人之真意,妥善协调利益冲突,明确市场交易主体的利益和责任,笔者建议参照国外法定利率的立法例中适合中国的合理部分,为实现公正而对受损害的债权人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宜规定“自然人之问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对利息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按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确定这一法律制度,首先,符合我国传统伦理上对毁约行为人的否定性评价,突出法律在责难过错人方面的社会导向作用;其次,站在有利于弱者的立场上,为债权人提供了较高程度的保护,体现了社会公平和正义;最后,借鉴了大陆法系强调理性主义和英美法系偏重实用主义的法律所提供的经验,并不悖于我国和国外实践。虽然可能因此产生一些未约定利息的案件中,债权人会依照该规定,以口头约定过利息为由,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的情况,但这是法律为实现更高价值应付出的代价,如果债务人按期还款,不会进行诉讼。

  立法上确立“利息约定不明确的,按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的价值,不仅符合私法的基本理念,尊重中国审判机关的司法经验,有利于合理解决实际问题,而且与国际上侧重保护社会弱者利益,归责原则从过错责任向严格责任逐渐发展的趋势相适应,有益于维护公序良俗,是现实条件下解决相关问题的合理方式和富有理性的选择。

  注释:

  [1]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P151。

  [2]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P22。

  [3]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P238。

  [4]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总则篇),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P154。

  [5][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P61:“与罗马法的个人主义一一利已的特点相一致,  ‘权利’这个概念构成了这个概念世界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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