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合同法》“约定不明确视为不支付利息”的(5)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6]前引5,P64。
[7][英]丹宁:《法律的训诫》,杨百揆、刘庸安、丁健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P39。
[8][美]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徐宗英译,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P158、P217。
[9]前引7,刘庸安《丹宁勋爵和他的法学思想》,P8。
[10]前引1,P563。
[11]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P33。
[12] 《德国民法典》,郑冲、贾红梅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P50。
[13]《意大利民法典》,费安玲、丁玫译,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P348、P463。
[14]《法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罗结珍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7年版,P265-266。
[15]《日本民法典》,王书江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P75。
[16]朱洪超、张渝生(台湾债法),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P43。
[17]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P47-49:“找到‘共同遇到的社会问题或社会需要’是比较法的第一步”。
[18]葛洪义、陈年冰:《法的普遍性、确定性、合理性辨析》,《法学研究》1997年第9期,P83。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陈成建
- 上一篇:自愿承担风险在
- 下一篇:论合同传真件的证明力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