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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合同法》“约定不明确视为不支付利息”的(5)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6]前引5,P64。

  [7][英]丹宁:《法律的训诫》,杨百揆、刘庸安、丁健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P39。

  [8][美]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徐宗英译,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P158、P217。

  [9]前引7,刘庸安《丹宁勋爵和他的法学思想》,P8。

  [10]前引1,P563。

  [11]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P33。

  [12] 《德国民法典》,郑冲、贾红梅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P50。

  [13]《意大利民法典》,费安玲、丁玫译,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P348、P463。

  [14]《法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罗结珍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7年版,P265-266。

  [15]《日本民法典》,王书江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P75。

  [16]朱洪超、张渝生(台湾债法),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P43。

  [17]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P47-49:“找到‘共同遇到的社会问题或社会需要’是比较法的第一步”。

  [18]葛洪义、陈年冰:《法的普遍性、确定性、合理性辨析》,《法学研究》1997年第9期,P83。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陈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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