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金融法论文 >
论金融体制改革与中央银行立法(2)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4.中央银行的预算和决算。中央银行每一会计年度开始前应编制预算,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年度终了后,应作出决算报理事会审核。此外,还规定了银行会计各项目的提取比例及损益调整方法等。

  5.中央银行的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中央银行及其人员在行使职权中,如果违反法律或有关规定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从法律责任主体看,分为中央银行的责任、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从责任的性质来看,分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上述可见,中央银行立法一般要确立:(1)中央银行的性质和职能;(2)中央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法律地位;(3)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组织体系、管理体制、职责权限;(4)中央银行与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的关系;(5)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

  二、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

  综观世界各国金融实践,尤其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一直是一国宏观经济管理中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是否独立亦导源于此。国家实现宏观经济目标,需要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配合使用,但中央银行担负的任务与工作侧重点并不一定在任何条件下、任何时期都同政府所担负的任务和工作重点相一致。因此就产生如何用立法来正确、合理、科学地协调两者之间关系的问题。从中央银行学的角度来看,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应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1.国家经济发展目标是中央银行活动的基本点。任何国家中央银行的活动,都离不开该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总目标,否则,其活动就将失去最起码的支撑点。在中央银行制度的建立与发展过程中,已蕴含着这种关系。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是实现国家发展目标的重要工具,国家干预和调节经济,要通过货币发行量来实现。中央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对国家经济发展目标必须予以支持。否则,货币政策自行其事,足以影响国家经济目标的实现。正是基于这一点,所以各国中央银行立法要求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金融政策,不仅要考虑到自身担负的任务和承担的责任,而且要重视国家利益,尽量与国家经济目标保持一致。

  2.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要符合金融活动的客观规律。在具体制定实施货币政策、措施时,中央银行要充分考虑国家资源、社会积累、货币信用规律,不能一味地听命于政府,而应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因为政府与银行所担负的任务并不相同。政府是政治实体,侧重政治效益、社会效益,往往引发超经济行为;银行是经济实体,侧重于经济效益,必须按金融规律办事。中央银行在国家经济目标的指引下,通过货币政策及其措施保持相对独立,能对政府的超经济行为起到制约作用,割断国家财政与货币之间过份依赖的弊病,防止在特定的政治需要和脱离实际的计划条件下,不顾必要和可能,而牺牲货币政策,使其堕入短期化的陷井,影响经济的长远发展,损害国计民生。

  (一)市场经济国家中央银行与政府关系的立法比较

  虽然存在上述两个基本原则,但各国中央银行立法,根植于历史文化渊源和经济、政治背景的不同,以及对中央银行独立性程度理解的差异,致使在处理中央银行与政府关系的立法做法上也就存在较大的差别。概括起来,可分为三种类型:

  1.独立型。以美国、德国的中央银行为代表。此类中央银行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较强的独立性。在组织体系上直接对国会负责,独立于政府,政府不能对它直接发布命令,干预其货币政策行为。其人事、财务也与政府相对独立。如《德意志联邦银行法》第12条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在行使本法授予的权力时,不受政府指令的干涉。”又美国《联邦储备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美联储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由七名理事构成,他们必须经参议院同意后,才由总统任命。其任期长达14年,每两年更换一名理事。由于美国总统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8年);且两者起始期不同,因而,总统在任期内无法更换理事会的多数成员,从而也就保证了理事会不受党派和政治的影响,尽可能与行政当局保持相对独立性。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