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体制改革与中央银行立法(5)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五、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
中央银行除了肩负保持币值稳定的基本任务外,在市场经济国家无一例外地都负有一定的金融监管方面的职责。为此,我国的中央银行法也必须对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予以界定,确定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调节与被调节、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要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所有金融机构在业务上必须服从中央银行的领导和管理,赋予中央银行一些法定的权力:
1.领导权。即由中央银行核定专业银行、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业务分工和种类,决定专业银行、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设置、撤并,确定其存、贷利率水平。
2.调节权。通过调节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率、贴现率、公开市场业务等,调节和控制金融机构的业务规模和资金运用结构,引导资金流向。
3.管理监督权。(1)对金融机构实行注册管理。统一规范金融机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由中央银行根据申请者的条件和经济发展需要统筹规划,严格审批。(2)管理其业务范围,监管其资金运营效益和经营风险:统一规范金融机构业务监管和经营审计,各商业银行、专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定期向中央银行呈报反映其资产负债、损益、财务状况变动、利润分配等会计、财务报表以及中央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中央银行应增加对各类金融机构全部资产的年度终结审计。(3)强化预防性的金融管理措施,对金融机构定期审查,对资产坏帐率超过警戒线和资本充足率、存款备付金率限期达不到规定要求,违反金融政策法规的,要予以警告或责令停业整顿,对于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纠纷仲裁权。中央银行应有权对专业银行、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间的纠纷进行调解,在调解不成时可以按规定进行仲裁。
近年来,银行和各类金融机构发展很快,中央银行监督部门力量相对薄弱,难以对众多的金融机构特别是基层金融机构实施系统、全面、及时的监管。因此,除了在立法上赋予中央银行上述权力外,对目前金融系统内部的监督体系也要重新组合、调整,把金融执法、纪检监察、业务监督等职能都集中于中央银行,由中央银行统一实行。中央银行在强化监督管理职能的同时,应逐步建立纵向分级派驻制度与横向同级派驻制度相结合的强有力的监督体制,与各专业银行、商业银行的内部监管相配合,中央银行侧重于对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政策、法规、制度的监督管理,其他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侧重于对所属分支机构落实本行经营方针、业务计划、发展目标的检查、控制。这样,通过职能中心的分离,达到强化中央银行外部监督管理职能和其他银行内部监督管理职能的双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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