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金融法论文 >
论金融体制改革与中央银行立法(4)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三、中央银行的组织体系

  按《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需要设置分支机构”。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是按行政区划设置的。北京设总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一级分行”,在中心城市设“二级分行”,在市县一级设支行。在这种体制下,地方政府尤其是省级政府对当地的人民银行干预的比较大,表现在人事安排、信贷规模和中央银行贷款分配等方面。特别是地方政府向人民银行分行施加压力,让其向总行多要贷款、放松对本辖区金融机构的金融监管,想法钻政策的空子,使中央银行分支机构地方化,极大地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实施。

  要改变这种状况,消除地方各级政府对中央银行的影响和干预,我们认为切实可行的办法是努力创造条件按经济区域而不是按行政区划来设置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这既符合国际惯例,同时也有利于促进适应不同层面经济区域的金融中心的形成。此外,在中央银行的立法中应当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其职责是根据总行的授权,负责管理、监督本辖区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在银行业务和干部管理上实行总行垂直领导和统一管理,不受其他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

  四、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

  中央银行的整个运行都与货币政策密切相关,无论其作为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还是银行的银行或金融行政管理机关,都是围绕着制定和贯彻执行货币政策而操作。因此,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完成其任务和实现其职能的核心所在。在市场经济国家,货币政策的一般目标有四个:稳定币值、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平衡国际收支。从各国宏观调控的实践来看,政府行为的出发点主要是促进经济发展和市场繁荣,创造就业机会,而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则侧重于稳定货币,以稳定货币为首要的任务。而我国的中央银行长期实行“稳定货币发展经济”或“发展经济稳定货币”的双重目标,并且常常是以发展经济代替或冲击稳定货币,自然也就分散了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重心与力度,导致货币发行失控,搞财政发行。结果从根本上阻碍了中央银行稳定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这也是我国通货膨胀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因此,应以中央银行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的单一性,即把稳定货币作为中央银行首要的基本的任务,并对中央银行发行货币的权限、发行额度、发行准备等做出定性、定量的规定,保障货币的经济发行。

  为了实现我国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必须转变中央银行的金融宏观调控手段,尽量减少或少采取行政管理办法,借鉴和采用西方国家的“三大法宝”和其他间接调控办法管理金融。首先是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中央银行应根据金融业务种类和经济发展的地域差及存款额的大小和期限,实行不同档次的准备金率。同时,中央银行一定要保持稳定货币的重要职能,对专业银行或商业银行上缴的存款准备金不得动用,其发放再贷款的资金来源只能是专业银行或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超额准备。中央银行发放的再贷款只能是临时性、日拆性的,并且宜以贴现方式为主要形式;其次是再贴现手段,即通过对商业票据的贴现来调控金融市场。为强化这一货币政策手段需要作好下列工作:(1)目前中央银行应主要以再贴现形式提供信贷调剂规模和再贷款,再贴现应与中央银行短期贷款挂钩。(2)通过改变贴现率,增加或减少专业银行、商业银行的再贴现成本,从而影响其收放信贷的规模。(3)对商业银行、专业银行贴现所需要的资金,中央银行应优先保证,商业银行、专业银行也应将其掌握的信贷资金的一部分划出,作为贴现资金。(4)大力推广商业票据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对象,增强其流通性,发挥其融通资金的职能。再次是公开市场操作手段。即在公开市场上买进或卖出国债或其他最佳商业票据,以此来紧缩或扩张金融。公开市场操作是市场经济国家运用最为频繁,所起作用最为广泛而富有弹性的一种经济调控手段,我国也应尽快地完善和开展这项业务,以便适时地调控金融市场,并为国债的发行培育有组织的市场。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