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金融法论文 >
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的有关问题(二)(2)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反思我国,不仅要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来化解不良产存量,还应重视铲除产生不良资产的根源,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治理不良资产问题的长远效果,防止其卷土重来,才能实现改革的目标。

  (3)立法支持

  美国是先立法后成立RTC.1989年会通过《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法案》,然后才依法成产RTC,并赋予RTC收购或清盘S&L的权力,赋予RTC三个目标,随后又补充颁布了《RTC再融资、重组与改良法》、《RTC完成法》等新的银行法案,从法律上明确RTC的目标、权利和责任,为其公正有序地处理银行不良资产提供了严密的法律依据。

  日本处理银行不良资产,没有事先制定解决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框架,就对问题严重的金融机构施以无条件的注资,日本版RTC的四个雏形机构虽成立,但没有法律支持和保障,是导致失败的重要因素,“日本版RTC”已开始重视法律支持,新增一系列法律,这些法律促使日本从一个由政府主导的、封闭的、限制的金融体系向以市场主导的、开放的自由竞争的金融体系转变,也有利于清理回收公司顺利动作。

  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已陆续成立,但目前还未见新法律出台,原有法律不能满足经济发展新的需要,更不能做到灵活解释。因此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后的法制建设也是其成败的关键。

  (4)有效的措施和手段。

  美国RTC在处理不良资产的实践中,根据市场情况,大胆创造有效的手段和措施,包括资产证券化、债转股、公开拍卖、暗盘招标和分离经营战略等。日本也运用资产证券化、公开拍卖等手段,但对这些措施的运用很有限,效果不显著,主要是受资产市场和法律框架的限制。因此,手段的措施的有效运用是以发达的金融市场和完备的法律体系为基础的。中国的金融市场不完善,法律体系不健全,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国情,在借鉴美国的作法时有所取舍,有所借鉴地使用。

  (三)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时期银行业处理不良资产的措施选择1、克服现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弊病,充分利用其特殊法律地位发挥专业化优势,继续化解不良资产。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中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考虑到1995之前不良资产形成的政策性因素,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称AMC)一次性剥离不良资产将近14000亿元,剥离范围是按当前贷款的分类方法剥离逾期、呆滞、呆帐贷款,其中待核销呆账以及1996年以来新发放并已逾期的贷款不属于此次剥离范围。此举大大减轻了国有银行的负担,但四大银行其余不良资产部分仍有上万亿,按当局的意图,这部分产生于96年以后,市场机制已形成,法制已相对健全,银行应按市场规律办事自己消化解决。然而,以目前国有银行较高的税负,较低的盈利率来看,靠银行自己解决是行不通的。那么是否可以进行再剥离呢?本文认为是可以的。理由如下:1)受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限制,银行处理不良资产手段单一;AMC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在经营上属于混业经营方式,可以多种手段处理不良资产[3].2 )AMC有着对银行不良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的专业化技能,效率更高。3)纵观各国AMC的成立,是为了解决已存在的不良资产问题,而不是按责任义务划分受理不良资产。此次剥离价格可按市场定价,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可由银行选择价值较高的进行出售,回流现金,损失由银行计提准备金,进行核销。当然,剥离范围不能太大,否则银行将面对账面亏损。

  AMC经过2-3年的运作实践,暴露出一些问题:

  (1)由于AMC是化解不良资产的暂设机构,员工面临几年后机构解散的问题加之最终损失由国家承担,导致其不重视不良资产回收的结构,处置方式单一, 短期行为严重。折扣变现是最常使用的手段。要想改变这种现象,需要设计一套更合理的考核机制,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使其充分发挥作用。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