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金融法论文 >
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的有关问题(二)(5)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3)资产证券化在中国会产生的负面影响

  在中国进行资产证券化的优势主要表现在通过风险隔离,可以避免中国现行的担保和破产制度中所存在的无效率。但是,进行资产证券化需要一定的条件,例如完善的法律、成熟的证券市场和投资者。在中国,关于资产转移和破产方面的法律都不健全;股票市场的发展不过10年左右的时间,而作为证券化主要表现形式的企业债券市场却一直没有得到充分发展。这些不利用因素固然会为资产证券化的进行带来一定的障碍,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又有利于一些人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进行欺诈,或者说“圈钱”。

  在中国,由于欺诈性转移方面的法律缺乏以及破产制度的不完善,资产证券化作为逃债工具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例如,在现阶段,许多国有企业利用债务重组之机,采用“大船搁浅、舢板逃生”、“金蝉脱壳”等办法悬空银行贷款。[18]另一方面,即使在证券市场发达的美国,学者们也担心一般投资者是否能够明白资产支撑证券的内在风险。在信息披露制度还不完善的中国证券市场上,一般投资者们是否能搞明白资产证券化结构和资产支撑证券所隐含的风险就更加让人担心了。如果资产证券化在目前的中国大幅度铺开,有关机关无法对所发行的资产支撑证券进行实质审查,也许同时伴随出现的就是大规模的欺诈现象-圈钱运动。

  (4)关于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简单结论

  本文对中国法制环境下的资产证券化进行了一些初步研究,认为要在中国以资产证券化来整体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在现阶段仍有一些障碍,法制的完善、证券市场及投资者的成熟需要时间,但若采取本文第三部分所建议得分拆上市的办法则使之成为可行:第一,先行进行资产分拆上市的部分是选择效益较好、不良资产率较低的分行,将这部分不良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通过政策倾斜,对拟重组上市分行多分配核销呆帐额度,使之能够承担折价部分计提坏帐损失准备金後的账面损失。第二,先分拆再整体上市为整体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争取到了宝贵的时间,以便积累更多的经验、财力解决这一难点。

    注释:

  [1] 赵毅主编:《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与处置-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年版,第121页 .

  [2] 赵毅主编:《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与处置-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年版,第123页。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十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  (一)追偿债务;  (二)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三)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 阶段性持股; (四)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五)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  机构借款; (六)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4] 赵毅主编:《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与处置-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年版,第187页 .

  [5] 请参见彭冰:“内需,内需”,载《金融法苑》1999年第15期,第34页。

  [6] Shenker & Colletta , Asset Securitization : Evolution ,Current Issues and New Frontiers,69 Tex.L.Rev,1369,1374-1375(1991)转引自彭冰《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页。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