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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内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4)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国内保理业务的主体,是指参与国内保理民事法律关系,享有一定民事权利并承担一定民事义务的人。通过对国内保理业务的概念和法律基础的分析,笔者认为,在国内保理业务的法律模型中,其法律主体至少包括卖方保理商、销售商两方,但在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的场合,其法律主体则至少增至卖方保理商、销售商和买方三方。具体分述如下:

    1.保理商:指根据为实现对销售商应收账款的保理而订立的协议,对销售商的应收账款进行保理的一方。保理商通常为销售商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预付款、应收账款催收等服务。

    根据国内保理业务是否由两家商业银行或者同一家商业银行下属两个分支机构共同合作完成(双保理),可以划分为卖方保理商和买方保理商。卖方保理商是指直接与销售商订立保理合同的保理商,而买方保理商则指同意收取销售商所开出的发票并受让卖方保理商应收账款的债权,依据惯例应对该应收账款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风险的一方。买方保理商通常只提供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销售控制和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

    2.销售商:销售商即买卖合同中的卖方,指为买方提供货物或服务,并对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开出发票,其应收账款由卖方保理商保理的一方。在国内保理业务中,销售商通常扮演着保理申请人的角色。

    3.买方:指在买卖合同中,购买销售商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并对该项交易的产生的应收帐款承担支付义务的一方。需要指出的是,当且仅当保理商与销售商之间选择的是公开型国内保理时,买方才能因知晓保理合同且受合同效力的约束而成为国内保理业务的法律主体。

    (二)国内保理业务的客体

    国内保理业务的客体,是指国内保理业务主体享有的一定民事权利和负有的一定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按照通说,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物、行为、智力成果及人身利益四类。国内保理业务的核心在于债权的转让和债权的实现,而债权的转让则构成了国内保理业务的基础。因此,国内保理业务的客体应界定为应收帐款及其产生的金融服务行为。

    (三)国内保理业务的内容

    国内保理业务的内容,是指国内保理业务主体享有的一定民事权利和负有的一定民事义务。权利享有与义务的履行是对等的。譬如,在国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享有向买方收取货款、获得利润差价、转让债权的等甚至更多的权利,其同时也要承担向销售商支付货款、销售分帐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等或者更多的义务等。

    (四)国内保理业务主体之间的关系

    1.卖方保理商与销售商的关系,双方签订保理合同,约定信用风险担保、提供保理预付款、销售分帐户管理等内容,形成直接的债权转让关系。

    2.销售商与买方的关系,双方签订买卖合同,货物的销售采赊销的方式进行,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3.卖方保理商与买方的关系,双方不订立任何合同,但因卖方保理商或者销售商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而与卖方保理商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4.卖方保理商与买方保理商的关系,双方签订协作合同,共同完成一项国内保理业务,双方形成代理和债权再转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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