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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内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7)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四)配备专职法律人员,严格合同条款审查

    由于国内保理业务是一项专业化程度较高、技术性要求较强的新型短期融资业务,因此,商业银行在开展国内保理业务时,应设立专职的法规岗位,严格合同的条款审查,防范因合同瑕疵带来的法律风险。涉及到国内保理业务的合同主要有销售商和买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和保理商与销售商之间的保理合同两类(双保理场合中的买、卖方保理商的协作合同不在本文探讨的范围)。买卖合同是交易双方基于货物买卖而签订的商务合同,其目的在于规范交易双方的商业行为和保证交易预期效果的实现。国内保理合同的订立是保理商对销售商的选择与受理的结果,是保理商实现对应收帐款的回收从而获得收益的基本保障。

    保理商要实现其对国内保理业务的期待权益,不仅要求交易双方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同时还要求合同中的应收帐款不能存有任何瑕疵,而这些问题的预见与解决则需要有专职法律人员从合同条款的审查上进行根本的控制。否则,保理商的期待权益不但无法实现,而且其为销售商所提供的融资款项也将演变为信用贷款。笔者认为,对于交易双方买卖合同的审查,重点在于合同债权是否存有瑕疵、债权转移的限制、合同标的条款以及合同履行的可能性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对于国内保理合同的审查,则应注意合同主体是否适格、销售商的回购义务、债务转移限制、争议解决办法以及是否存有与保理业务不相匹配的义务条款等几个问题。

    (五)强化交易跟踪管理,防范合同履约风险

    从一定程度上说,国内保理合同的签订标志着保理商对整个交易的过程的参与和控制。销售商与买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是保理商对应收帐款顺利回收的关键,因此,合同的履约风险发生与否将决定保理商在国内保理业务中收益的大小。对于保理商而言,国内保理业务中的合同履约风险主要表现为买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买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形主要有因销售商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导致买方无义务付款和售商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两种。为了规避因合同履约风险带来的收益损失的可能性,保理商对整个交易的过程应主动介入、跟踪管理,着重了解销售商与买方是否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析、判断交易双方的履约风险发生及权益实现的可能性,从而决定采取不同的风险救济措施实现对国内保理业务的期待权益。

    七、余论

    诚然,仅从法律的角度去防范国内保理的业务风险显然是不够的。笔者认为,商业银行在积极防范国内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的同时,还可通过如下的措施来防范国内保理业务的其他商业风险。一是加强与国际保理组织的联系与合作,更好地获得交易双方的资信及经营状况等商业信息;二是完善商业银行授信管理机制及风险识别与预警机制,加强商业银行自身对国内保理业务的内控与管理;三是优先选择双保理的业务模式,分散国内保理业务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四是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将商业保险或相关险种引入国内保理业务,进一步分散国内保理业务的经营风险。由于笔者才疏学浅,对国内保理业务的研究也亟待进一步的深入;因此,本文所提出的观点难免存有谬误之处,希望各位同仁在批评的同时,不吝提出宝贵的意见。

    参考文献:

    [1]参见袁宝良,《保理业务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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