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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内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6)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六、防范国内保理业务法律风险的措施

    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促使国内保理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的必需,也是保证商业银行开展国内保理业务获得收益的根本保证。前文在通过对国内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的探讨后,结合国内保理业务的开展情况,笔者认为,防范国内保理业务法律风险的措施应包括如下几点:

    (一)明确保理申请条件,谨慎选择交易客户

    交易客户的资金实力、商业信誉的好坏,与其交易的履约能力有着最直接的关系;通常而言,资信良好的企业往往有着较强的履约能力,反之亦然。国内保理业务的收益来源主要在于买方对销售商应收帐款的支付,然而,并非所有的企业都适宜在保理法律框架下转让应收帐款,因此,谨慎选择交易客户,明确保理申请条件是商业银行慎性经营与全面风险管理的应有之义。

    商业银行在决定是否向销售商提供国内保理业务时,除了需要了解买卖双方的资信、交易性质等基本情况外,还要根据买卖双方自身的情况将其纳入授信管理的业务范围;同时,明确保理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笔者认为,国内保理业务的申请人应具备如下四个条件:1、申请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2、申请人应在保理商(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立有人民币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且与保理商之间有着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3、申请人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特别是具备成熟的财务管理系统,所处的行业具有明显的优势与良好的经营效益;4、申请人的保理款项金额应在商业银行授信额度范围内。

    (二)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交易识别能力

    从国内保理业务的运作机制上看,欺诈性交易的出现将导致保理商对应收帐款的无法回收。保理业务从业人员良好的交易识别能力是认识和防止欺诈性交易的关键,因此,商业银行在开展国内保理业务之前,应对保理业务从业人员进行系统性的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与业务水平,使其具有较强的交易识别能力,从而防止欺诈性交易流入国内保理业务领域。

    笔者认为,商业银行在办理保理业务时,应高度重视对销售商与买方之间发生的商业发票、增值税发票、货运单据和买卖合同的真实性的查验,并严格审查买卖双方之间是否存有控股、隶属等关联关系。对于欺诈性交易及买卖双方采用比保理商批准的更为灵活的方式进行交易销售而产生的应收帐款,商业银行不宜受理销售商的国内保理业务申请;对于买卖双方之间存有关联关系的,由于关联交易本身特有的复杂性与隐蔽性,商业银行对于销售商提出的国内保理业务申请则应持更为谨慎的受理态度,对于交易的目的基于抽逃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的,商业银行则坚决不能受理。

    (三)综合考虑客户背景,正确适用保理业务类型

    交易客户的资金实力、商业信誉等背景情况,不仅是商业银行进行授信管理和受理国内保理业务申请的重要因素,同是也是商业银行为销售商提供何种类型国内保理业务的重要参考。适用不同类型的国内保理业务的关键在于买卖双方之间履约能力的对比。笔者认为,在买卖双方之间,若销售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相对强于买方的,商业银行应当适用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类型;反之,在买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相对强于销售商的情形下,商业银行则应当适用无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类型。当然,商业银行在开展国内保理业务时,可参照管理经济学上的博奕理论及边际分析法将动态经济交易的任意一方静止下来,对比分析出哪个交易主体的履约能力更强或由哪个交易主体履约更具效益性的情况,正确选择和适用保理业务类型。此外,对于不同背景的客户适用不同的国内保理业务类型亦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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