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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有机结合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20年来我国经济法学界的研究是活跃的,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也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但是,早在80年代末,就有学者指出:“如果我们用科学研究的理论性尺度来衡量它的话,那也毋庸讳言,它显示着肤浅和僵滞。”(注:周大伟:《研究经济法理论的二新思路-兼对近年来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反思》,《中国法学》1989年第3期。 )即使到了1997年,“我国主要法学刊物1997年发表的经济法学术论文并不多,其中有几份较为重要的刊物在这一年度中一篇经济法论文也未发表”(注:江启疆、张涵:《1997年中国法学回顾:经济法学研究述评》,《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 它反映了我国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现实和困境,这种理论上的贫乏使得经济法学研究对立法司法实践影响甚小,学术研究上也产生了一些不必要的混乱。经过近几年理论、实践的探索,现在已经到了对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些问题作突破性研究的时候了。

  经济法体系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经济法内部各部门法的分工与民(商)法、行政法划分等一系列基本理论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对经济法体系进行新的探索的前提是,我国一些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有了新的突破(注:张守文、于雷:《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8、319、153页。),对经济法调整范围等基础理论有了趋于一致的看法。纵观以往,一些民法学者把视野局限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认为民(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一些行政法学者则拘泥于私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出现的大量私人垄断行为而得出经济法就是市场规制法的结论;一些经济法学者虽然意识到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都是经济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由于研究方法上的问题,将一些本来并不属于经济法调整的内容也纳入其中,没能提出令人信服的经济法体系理论。上述学者的观点之所以一直受到不断的质疑和挑战,其原因之一就在于没能将资本主义看成“自由资本主义-私人垄断资本主义-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这样一个动态的演变过程,没能将经济法体系放在一个变化的过程中去把握。

  一、资本主义三阶段与资本主义经济法体系的演变

  从历史上看,资本主义经历了自由资本主义、私人垄断资本主义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三个阶段。与之相适应,调整经济的法律经历了民(商)法、市场规制法、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相结合这样一个发展变化过程。

  (一)自由资本主义:民(商)法发展的巅峰

  从16世纪到19世纪70年代,资本主义处于自由竞争时期。在这一时期,自由竞争是经济活动的主导方式,国家对经济领域基本上采取不干预的自由放任主义政策,只扮演一个消极的“守夜人”的角色。在自由竞争思潮及卢梭等人的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下,法律的主要任务是维护私人自治,即个人享有财产和缔结契约的绝对权利,国家的活动仅限于保障个人的这些权利并充任私人之间纠纷的裁决人,而不应干预个人的自由。因此,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民(商)法获得了极大发展,而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更是把近代民法推到了历史的巅峰。《法国民法典》吸收罗马私法的精华,以罗马法为蓝本,把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商品经济的规则译成法律语言,确立了私有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三项基本原则,“成为世界各地编纂法典时当作基础来使用的法典”(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8页。)。我国一些民法学者强调民法是调整我国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的观点也许就是因为仅仅看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民法昌盛的时代特征,而忽视了资本主义的继续发展。

  (二)私人垄断资本主义:市场规制法的勃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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