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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有机结合(3)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1929—1933年,在资本主义世界发生了一场世界性的经济危机。这场危机席卷了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在内的几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这场经济危机,不仅动摇了资本主义的政治和经济基础,而且宣告了古典经济学的破产。

  1933年罗斯福就任美国总统后,实行所谓“新政”。罗斯福“新政”的突出特点是,美国政府从经济全局出发,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参与经济生活,对国民经济进行间接的宏观调控,这与一战时期德国实施的对经济的直接统制相比,显得更加科学和成熟。笔者认为,宏观调控法是政府参与经济生活,对国民经济实施间接调控之法,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就初步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宏观调控法律体系,这与其业已存在的市场规制法律体系(主要是反垄断法)共同构成了美国经济法体系。

  (四)二战以后:资本主义经济法体系的完善

  二战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出于人们对法西斯的深恶痛绝,在西方一些资本主义国家里,出现了政治民主化和经济民主化的倾向。与此相适应,各国经济法理论也发生了一些变化。这些变化集中表现为谋求在自由与统制之间的某种调和。其核心问题是:既要保护自由,又要适当限制自由竞争。这就引发了又一次世界范围内的反垄断立法高潮,英、美、法、德、日等国,为了避免垄断资本在国内市场上的过分集中,制定了反托拉斯法或反垄断法(注: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8—49页。)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复苏,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重新得到巩固、发展,各国国内的垄断组织再次向国外渗透,为了协调不同国家国际反垄断的立场,一些国际性组织开始谋求国际反垄断立法。同时,西方国家一方面受到凯恩斯和现实经济境遇的启示,另一方面关注到前苏联经济计划所发挥出的巨大作用,也开始尝试性地使用计划来调节经济的发展。随着经济的复苏,“西方国家计划范围在逐步扩大,体制在逐步完善,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在逐步加强”(注: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9页。)法国、日本、荷兰、挪威、瑞典、德国、英国等国都制订过较长期的计划,其中尤以法国和日本的计划为典型。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经济法立法内容和体系上的一个明显变化趋势,是各国加强了对经济宏观调控方面的立法,逐步完善其内部体系;并使这方面立法在经济法立法体系中的地位上升,使之逐渐成为经济法体系中最主要的、起主导作用的构成部分”(注: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4页。)。

  这一时期,西方国家的市场规制法(反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法)自二战后出现了明显的国际化趋势,除表现在地域性和国际性条约的出现和国际性协调行动的加强外,各国国内市场规制法的标准和许多作法也更加趋同。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不再满足于财政、金融税收、价格等传统内容,而是开始将计划纳入其中,引导国民经济向其所希望的方向发展。凡此种种表明,二战后资本主义经济法体系在整个资本主义世界已经全面形成了,其基本格局仍然是30年代形成的“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模式,其调整内容在30年代立法框架的基础上又有所深入和发展。

  二、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形成的曲折探索

  (一)前苏联经济法体系形成的障碍性分析

  前苏联经济法始终是沿着一条不断扩大调整对象的轨迹发展的,最终形成了“大经济法”观点。从30年代的“战前经济法”开始,人们就逐步扩大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把纵向经济关系(Д。Я。金茨布尔格和e.b.帕舒卡尼斯)、横向经济关系和内部经济关系(b.b.拉普捷夫),都纳入了经济法的范围,形成了调整一切经济关系的“大经济法”观点,尤以拉普捷夫为代表。这种对经济关系几乎无所不包的经济理论从总体上是站不住脚的,随着前苏联的解体,这种理论很快就丧失了在理论界的主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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