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人登记之法律性质(9)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也许可以断言:只有真正的商人才有真正的商事交易生活;只有真正的商事交易生活,才能出现真正的商人。
第二,准确地定性商人登记,可以使国家权力从商事生活内部退出。使国家权力免于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种种不利。如果商人登记中有一点行政权力的成份,那么登记官署就有可能成为被诉的对象;因为权力必有义务与责任相伴,例如:在认为商人登记为公法行为或混合行为的前提下,如登记不实且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了权利损害,那么善意相对人就有权利向登记官署提出弥补财产损失的要求。如果这样,在目前中国的商人登记中,行政机关可能就会大量地卷入这样的纷争之中。而这正是我们要加以改革的对象。
如果认为商人登记是单方的、程序性的商行为,即或登记的信息不实,商人也要为其意思自治付出代价,实际上必然使权力从中解脱出来,从而真正地为商人之成长、商人间的博弈留出足够的空间。这时的商人登记法真正地成为了私法,真正地成为商人主体创制的“圣经”。
- 上一篇:论我国公司设立登记与营业执照的二元冲突及其
- 下一篇:论我国的商事信用调节机制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
- · 从两大法系代理法对比浅谈我国商
- · 论我国商法的现代化
- · 论现代民商法的国际化
- · 《美国统一商法典》对中国商法发
- · 论我国商法的发展及影响
- · 商事裁判新思维
- · 论商法(下)
- · 关于完善商事登记制度的两点建议
- · 商法独立性初探
- · 论我国的商事信用调节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