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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人登记之法律性质(9)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也许可以断言:只有真正的商人才有真正的商事交易生活;只有真正的商事交易生活,才能出现真正的商人。

  第二,准确地定性商人登记,可以使国家权力从商事生活内部退出。使国家权力免于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种种不利。如果商人登记中有一点行政权力的成份,那么登记官署就有可能成为被诉的对象;因为权力必有义务与责任相伴,例如:在认为商人登记为公法行为或混合行为的前提下,如登记不实且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了权利损害,那么善意相对人就有权利向登记官署提出弥补财产损失的要求。如果这样,在目前中国的商人登记中,行政机关可能就会大量地卷入这样的纷争之中。而这正是我们要加以改革的对象。

  如果认为商人登记是单方的、程序性的商行为,即或登记的信息不实,商人也要为其意思自治付出代价,实际上必然使权力从中解脱出来,从而真正地为商人之成长、商人间的博弈留出足够的空间。这时的商人登记法真正地成为了私法,真正地成为商人主体创制的“圣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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