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其他论文 >
从理性经济人到生态理性经济人(下)(4)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自然以其对人类的惩罚反复告诫我们:必须使自然价值成为“经济人”的利益目标,成为人的“理性”,人类才能够正确的认识自然、尊重自然,自觉接受自然规律的约束,减少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预设“生态理性经济人”

  严重的生态危机与近代民法应对失灵促使我们反思“经济人”的行为,寻求规限“经济人”行为的方法和措施。规限可以从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进行,但内在的规限显然更为根本。对于环境民事主体而言,对“经济人”理性的拓展就是一种内部规限,这种规限基于对“经济人”理性的重新认识。即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在人——自然——人关系的处理上,必须将经济的视角与生态的视角统一起来,也就是将生态观念纳入“经济人”的“理性”之中,使其不仅具有经济理性,同时还应具有生态理性。

  (一)“生态理性经济人”的涵义

  人性标准是民事法律制度建立的前提,也是正确理解民事法律制度、发挥民法调整功能的前提。通过对民法史的考察,可以发现从古代民法到近代民法,其人性标准经历了从“道德人”到“经济人”的变化,也有学者将其称之为从公民到市民的变化[59].这种变化表明:民法的人性标准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而变迁。在当今社会化的浪潮下,民法为适应新时代的新发展,建立与制度体系相适应的多元人性标准不仅是可能的,而且也是必须的。因此,有学者在讨论中国民法典的人性标准问题时,明确提出了建立不同人性标准的观点[60].我也以为,将作为“经济人”的市民和作为“道德人”的公民同时纳入民法体系,恰恰是民法现代性的张显,也是民法开放性的最好体现。

  如前所述,制定“绿色民法典”是民法生态化的结果。生态化的民事法律制度必然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人性预设或人性标准。这个标准应该能够满足符合民法生态化和可持续发展观的要求。

  1. “生态理性经济人”的“经济人”本质

  面对严重的环境问题,学者们进行了广泛的研究,针对“经济人”的人性预设不足提出了许多新观点、新认识。尤其是在经济学研究中,学者们的讨论广泛而深入,提出了如“生态人[61]”、“理性生态人[62]”、“社会生态经济人[63]”、“理性生态经济人[64]”、“道德经济人[65]”等各种新的人性预设。这些超过对于开拓视野,更新思维大有裨益,也为我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人性预设提供了丰富的基础资源。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