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其他论文 >
从理性经济人到生态理性经济人(下)(6)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2)从实践中看

  历史已经告诉我们,“利益原则”始终是人类进步和发展的基本原则和原动力,是人的生物属性所需要的一种生存本能。如果要人做出彻底改造“利己” 动机的努力,等于否定人的生存本能,要求主体的活动不再受利益本性的驱使,而是依靠生态伦理的感召行事。这不仅因有违人的本性而不可能,而且也是与可持续发展观相背离的。可持续发展观不可能让任何人、任何国家或地区在解决生态问题的同时去面临另一种威胁——经济行为主体缺乏活力而导致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丧失。我们始终不能忘记的是,自利是人的生物本能无关价值评判,而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发展”而非其他。

  历史还告诉我们,也恰恰是“利益原则”导致了自然资源锐减、污染严重、生态平衡破坏等环境问题,“经济人”追求利益的欲望是一柄双刃剑,它既能引导人类走向富裕,也能导致人类在追求暂时的、局部的、个人的利益的歧途中走向自我毁灭之路。

  因此,只有深刻认识利益欲望、利益原则的双重性,才有可能正确认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代利益与后代利益的关系,在实践中克服对利益的单一性、片面性、暂时性追求,而要做到这一点,将“生态理性”纳入“经济人”内部更加具有合理性。如果设定一个“生态人”标准,必然会出现新的人性割裂:“经济人”具有经济理性,“生态人”具有生态理性。在人的经济行为或其他社会行为中,他只能做出一种选择,要么是“经济人”的,要么是“生态人”的,如果“经济人”做出“生态人”的选择本身就是不理性的,同样“生态人”做出“经济人”的选择更是不理性的。因此,人的角色定位必须是明确的,不可能在同一行为中要求他忽东忽西,只能是将有关问题纳入同一范畴一并“算计”。

  (3)从法律上看

  近现代民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进行生产和消费活动的基本规则,以“经济人”为基本人性标准。我所认为的“绿色民法典”是对环境法与民法进行沟通与协调的努力,其前提是民法的社会化和生态化理念。无论是民法的发展,还是民法的生态化过程,都必须以承认“经济人”的人性标准为前提。只有在此基础上,才可能实现民法的生态化目标。

  首先,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交易规则,主体的权利义务是民事法律制度的核心。我们知道,权利与利益密不可分,在法律的范围内获得利益是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动机,也是民法建立“经济人”标准的重要原因。如果在民法中否定“经济人”标准,意味着不再承认民法主体的权利,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的法律制度不仅不可能存在,而且也不可能实施。同时,因为权利是“经济人”自己的,权利如何实现取决于“经济人”的自我判断,法律不加以任何限制,因而导致了权利的行使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都是这种损害后果具体而直接的体现。因此,如果不对个人权利加以限制,也将因社会失范而导致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法律秩序的混乱,加重环境问题的社会性影响。因此,必须对“权利”进行重新界定,对行使权利的主体的行为动机进行审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主体的行为,建立符合新要求的人性标准。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