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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的自然权利观:“内在视角”的一种新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四)

  上文已经提到,康有为、谭嗣同、梁启超、严复、孙中山、章士钊等近代中国思想家们都曾自觉地择取“权利”作为重建国家正当性理念的价值基石。如所周知,“权利”是西方近现代政治法律文化之核心概念,尽管其内涵十分丰富,但如前文所述,它最基本的含义和精神则在于个人之自主性为正当。可以说,正是基于这一最基本的含义,“权利”话语对人的尊严和价值作了前所未有的强烈表达。这种“权利”概念在近代中国也开始为人们所使用,且逐渐成为最常见的政治文化词汇之一。尤其要提请人们注意的是,“人人有自主之权”,恰是从康有为到陈独秀几乎所有主张以“权利”为重建国家正当性理据之价值基石的近代思想家们所着力探讨和颂扬的观点。换言之,近代中国思想家们是能够比较准确而深刻地领悟西方“权利”概念的精神要义的。

  长久以来,学界再再提示人们,“权利”话语在中国的思想传统中是相当陌生的,尤其是“权利”话语所含蕴的精神实质、基本理念是难与中国的政治法律文化传统相契合,彼此之间存在着不易沟通的隔膜之处。对此,我们并不否认。只不过,如果人们不是抽象的泛泛而论,而是实实在在地仔细翻阅思想史文献,应该不难发现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对这种隔膜和不易沟通之处,在当时感觉最明显的似乎是来自西方的传教士兼翻译家们,而对于既是传统文化的饱学之士,又承担着开时代之新风而必须批判自身传统的近代思想家们来说,接受和运用来源于西方的“权利”话语倒显得并无特别的困难和障碍。让我们听听首次用古代汉语中带有贬义的“权利” 对译英文“right”一词的来华传教士丁韪良事后的说明吧:“公法既别为一科,则应有专用之字样。故原文内偶有汉文所难达之意,因之用字往往似觉勉强。即如一‘权’字,书内不独指有司所操之权,亦指凡人理所应得之份;有时增一‘利’字,如谓庶人本有之‘权利’云云。此等字句,初见多不入目,屡见方知不得已而用之也。” 丁韪良的说明应该说是体现了他当时内心感受的真实,他对“权利”一词的古汉语语义及使用语境的了解,与协助他完成译事的中国同事一样是十分准确的,但就他的中国同事而言,尽管与西方政治法律文化已有所接触,但对“right”一词所涵摄的深厚的西方文化底蕴绝无真正深刻的感触和把握。因此,丁韪良的困惑在事实上并不意味着在他的中国同事那里也同样存在。尤其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用古代汉语中“权利”一词难以准确地表达“right”的含义,这并不等于说,丁韪良所恰当地揭示出来的“理所应得”、“本有”这些为“right”一词所具有的实质性内核难以为中国人所理解和接受,也不意味着中国传统的思想文化压根儿就不存在接引和转换“right”所具有的这些实质性内核的条件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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