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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的自然权利观:“内在视角”的一种新(10)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而无论是“当为性”,还是“自然性”,两者均表达的是一种道德的理想状态,因此,恰如沟口雄三先生所说:“理中所具有的‘合当底’这种暧昧的抽象性格,反而使理的机能具有了一种弹性,在古代作为命运的上下秩序伦理,到了宋代则是作为理念的上下秩序伦理,从而分别都具有超越性的机能。” 具有这种抽象性和超越性的品格的“理”,虽然不像西方的“自然”“上帝”“理性”那样具有主动的创造性特征,在本质上是不能被称为自然法的。但就功能意义上讲,“理”确实具有着西方自然法理念的社会作用和意义。尤其是到了近代思想家们那里,这种社会功能十分明显地体现了出来。“人欲”的价值地位之所以能够得以转换,也正是凭借“理”的这一社会功能,“人欲”被证成为“理”,而最终确立了“人欲自然”的自立领域。

  这当然经历了一个思想演进的长期过程。在思想史上,既有把“三纲五常”之封建伦理的那一套论证为人间之“自然”、“本来如此”,而使之成为压制人性的精神力量;但同时也有另外一个发展方向,即把人的本能生存欲求论证为“自然”,解放人欲,解放人性,也就因此而被正当化。在程朱理学是“天理自然”,可明清以降则出现了“人欲自然” 之论,到了近代,“人欲自然”则获得了完全自立的价值地位。在程朱理学,“天理”是内在于人的“本然之性”,但它与“气质之性”是绝然对立的,作为“自然”的也即是作为“本来”的与“合当”的“天理”显然是属于形而上的,它舍弃了与人的生存欲求紧密相关的“气质之性”中的个别的形而下的方面,由此而成为超越现实的理念性的东西了,而最终成为每一个人道德修为的主导方向,人被视为具有内在的“自然”的“本然之性”,因而可以在一己之内通由静观默察的方式体会和了悟“合当底理”,从而与外在的社会、与他人无关。而程朱理学所着力阐化弘扬的“自然”、“本来”与“合当”,说穿了不过是以上下尊卑之秩序为实质性内核的所谓“仁义礼智信”等纲常名教而已。这里有一点是我们必须要注意的,那就是纲常名教是通过“自然”、“本来”、“合当”而证成自己的价值地位的,但 “自然”、“本来”、“合当”之性格却不由纲常名教来证成。也就是说,“理”本身是超越一切的,是至上的。因此,到了明清之际,“人欲”逐渐被人们证成为 “自然”,人的生存欲求这样的“形而下”也就获得了“形而上”的价值地位,“自然”、“本来”、“合当”现在就不仅仅是一个内在的道德修为的问题了,而与外在的社会利益、规范、制度、秩序相关联了,也就是说,“自然的”、“本来的”、“合当的”等词在思想史的演进过程中逐渐被注入了政治性的意义。原来被视为“合当的”上下尊卑等级秩序则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质疑了,到了近代,则完全成了违背“理”,也即违背“自然”的、应该受到全面批判和清洗的对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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