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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的自然权利观:“内在视角”的一种新(9)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被程朱理学视为世间万世万物之终极价值和意义之源的“天理”,如果作细致的分析、梳理,我们可以发现它有如下两大特征:

  第一是“当为性”。有如沟口雄三先生所指出的那样,在《朱子语类》中关涉“性理论”、“实践论”、“学问论”的部分,“合当”这个奇妙的词语被朱熹频繁地使用,以之界定和描述诸如“性”“道”“体”等等这些表达“理”的活动态或者存在形态的概念所体现的同一本质和性格。 比如,“性是合当底。” “盖道只是合当如此。” “杨至之问体,曰:合当底是体。” “合当”一词的“合”与“当”均可训为“正好……应该……”。所谓“性是合当底”,意即“所谓性,正好应该是这样的。”也就是说,“性”是具有当为性的。至于“道”与“体”,则显然可作同样的理解。因此,我们可以说“当为的”乃属“理”的基本性格之一。用现代哲学语汇来表述,“当为的”也就是指具有道德理想意涵的“应然”。所以,朱熹再再强调指出:“性中只有仁义礼智”:“性者即天理也,万物禀而受之,无一理之不具”:“性只是形而上者,气是形而下者。形而上者全是天理,形而下者只是那查滓”。稍稍具体些,则是“理只是这一个。道理则同,其分不同。君臣有君臣之理,父子有父子之理。”“道是统言,仁是一事。……君有君道,臣有臣道。……故为君主于仁,为臣主于敬。” 总而言之,“如‘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固是合当亲,合当义。”

  第二是“自然性”。“合当”并不仅仅限于“当为”的道德意含,它同时还表达了“理”的“自然性”特征。“自然”一词始见于《老子》“道法自然” 之说,即自己如此、本来如此之意。如所周知,在魏晋时期,“自然”是玄学家们的重要论题之一。王弼对《老子》“道法自然”的阐释是:“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与自然无所违也。自然者,无称之言,穷极之辞也。”张岱年先生指出,王弼释“自然”为“无称之言,穷极之辞”是十分深刻的,含有相当精湛的意蕴,所谓“自然”即是“自本自根”,自己如此的意思,人们探求事物之根本所能达到的最高水准就是了悟到事物自己如此,这就是所谓“穷极之辞”。这其实是自先秦以来中国文化所含蕴的基本的“自然”观,与西方有着很大的不同。在古希腊语中,“自然”具有事物的生成因、事物的使动因、或者事物的本原的材料等等意味,圣?托马斯?阿奎那在其《神学大全》一书中按照这样的语义和逻辑归纳地证明了神的存在。而早在先秦时代的庄子按照“自本自根”、“自己如此”的“自然”之语义和逻辑恰好把“创造者”给否定了,这与阿奎那等西方思想家们有着极大的分别。庄子说:“有先天地生者物耶?物物者非物。物出不得先物也,犹其有物也。犹其有物也,无已。” 在庄子看来,万物由其创生而自身却不由物所生的“物”,即“创造者”是不存在的。郭象后来对庄子的思想加以阐释:“谁得先物者乎哉?吾以阴阳为先物;而阴阳者即所谓物耳;谁又先阴阳者乎?吾以‘自然’为先之,而自然即物之自尔耳。吾以‘至道’为先之矣,而至道者,乃至无也;既已无矣,又奚为先?然则先物者谁乎哉?而犹有物无已。明物之自然,非有使然也。” 这就是说,“物”是自然而然地存在着的,正所谓“物之自尔”,其存在状态并非由某种外在的超验力量所决定,而是其自身力量使然,是本来如此的存在状态。郭象释“自然”之义说:“天地以万物为体,而万物又以自然为正。自然者,不为而自然者也……不为而自能,所以为正。” 郭象还讲到“天然”:“我既不能生物,物亦不能生我,则我自然矣。自己而然,则谓之天然。天然耳,非为也,故以天言之。以天言之,所以明其自然也,岂苍苍之谓哉?……故天者万物之总名也。莫适为天,谁主役物乎?” 物依自身之力所产生的存在状态,也即自己如此的存在状态,对该物来说就是他本来的存在状态,因而也就理所当然地是获得了正当化的存在状态。朱熹有时正是在郭象释《庄》的意义上谈论“合当”的,他说:“孟子道性善,善是性合有的道理。” “如人入于水则死,而鱼生于水,此皆天然合当底道理也。” “这道理……只是合当如此。如竹椅相似,须着有四只脚,平平正正,方可坐……如穿牛鼻,络马首,这也是天理合当如此。若络牛首,穿马鼻,定是不得。” 所有这些例举之中的“合当”很明显不再是“当为”的意思,而是自然而然、本来如此,因此而不得不如此的意思,也即“物之自尔”的意思。所谓“说仁便有慈爱的意思;说义,便有刚果的意思。声音气象,自然如此” 是也。实现这样的“自然性”在人类社会往往成为一种理想状态的追求,因而又具有抽象的道德理念的意味,由此而成为“合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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