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而言之,自宋明儒学以来,“理欲”观念演化的这一行程是越来越朝着重视个体人的现实欲求的方向发展,作为道德理念式的“人”的存在越来越被弱化,与此同时,不经由人伦道德评价仍能获得存在的正当性资格的人的观念越来越在民间生活和精英文化意识中得以凸现和张扬。应该说,戴震的“以礼杀人”的判断在当时并非孤鸿哀鸣,而是长久以来“理欲”观念演化的逻辑结果,而且与后来“五四”人关于“礼教吃人”的社会共识很明显是一脉相承的。而思想史的事实告诉我们,这并不是受诸如西方个人主义之类外来文化的启示所作出的逻辑推断。思想传统演进的这一个基本方向可以说正好与源于西方近代自然权利观念的思想基调是十分吻合的。自然权利无疑是个人主义的,是对个体作为自主性存在之正当性的论证和伸张。如果说,在西方,自然权利观念与神学有着这样或那样的关联,在很大程度上自然权利观念意味着对神性的反叛,意味着对人的现实生存欲求正当性的世俗化确认,个人的自立、自主、自足性得到了充分的肯定;那么,在中国,思想文化的演进则朝着突破等级森严、压制人性的人伦道德的方向发展着,与“天理”相对立的“人欲”越来越得以伸张,越来越获得现实发展的正当性论证,在这样的思想演进历程中,个人的自立、自主性精神同样得以凸现。应该说,正是这样的思想基调的变迁为近代中国思想家们顺利地接受并驾轻就熟地运用西方“权利”概念、理论和学说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和条件。
(五)
康有为曾经怀抱不证自明的理论自信宣称,“人人有天授之体,即人人有天授之权” ,每个人的自立自由是“天定之公理” ,“人类平等,人类大同,此固公理也。” 而推至政治生活,“人权平等也,主权在民也,普通选举也,此至公至平之理”,“实天下公理之至也。”
严复一样颇负自信地主张,自由是人类天赋的权利,“生人所不可不由之公理” ,而“侵人自由者,斯为逆天理,贼人道” .
谭嗣同则明白断言,“一曰‘平等’;二曰‘自由’;三曰‘节宣惟意’。总括其义,曰不失自主之权而已矣”。这是人类最普遍的原则,“公理昭然,罔不率此” .
直到戊戌变法失败以后,梁启超在海外撰著《新民说》的时候,仍然宣称:“自由者,天下之公理,人生之要具,无往而不适用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