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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紧急状态法的立法状况及特征(4)
www.110.com 2010-07-24 15:35



  3.核事故应急法

  我国目前关于核事故应急的法律规定主要规定在《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条例和处理规定》中,凡是涉及到核电厂核事故的应急问题,都应当一律依据该条例的规定进行应急。当然,从完善核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出发,核事故应急工作的范围还应当进一步加以扩大,特别是非核电厂的核事故如何应急,应当认真加以研究,以便于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制定统一的《核事故应急法》。

  4.防洪应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是目前我国防洪应急的主要法律依据。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其中对防洪应急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5.森林防火应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是森林防火应急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关于消防工作的规定也适用于森林防火工作。

  6.地质灾害应急法

  目前的地质灾害应急法,除了地震应急之外,象滑坡、火山喷发、沙尘暴等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还没有制定相应的应急法律或法规。在出现上述灾害的情形下,可以视其严重程度,参照地震应急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关的地质灾害应急措施。

  7.气象灾害应急法

  台风是我国比较普遍的气象灾害,台风来临时,我国东南沿海地区往往处于非常危急的状态,为了进一步搞好台风应急工作,除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规定搞好气象预报、预测工作,还应当根据该法所确立的关于台风应急工作的总的指导思想来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在时机成熟时,可以出台一个由国务院发布的《台风灾害应急条例》这样的应急法。

  8.环境灾害应急法

  我国的环境灾害应急立法主要集中在环境法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对于环境灾害的应急工作都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9.其他性质的灾害应急法

  在我国的灾害法法律体系中,还有许多法律、法规确立了对其他性质的灾害的应急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对矿山安全事故发生之后的应急工作就作了原则性规定。

  总之,我国目前的灾害应急法主要是分散在不同的灾害法中的。专门的灾害应急法很少,只有《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这样的灾害应急立法的状况,如果从应付一些常见的灾害应急工作来说是可以的,但是,对于那些不常见的灾害应急工作或者是当出现了灾害并发的情况时,如何来开展应急工作,至少在目前是缺少充分的法律依据的,必须在今后的立法中加以完善。

  二、中国紧急状态法的主要制度

  (一)紧急状态的确认和宣布制度

  紧急状态的出现往往突如其来,因此,要能够及时地启动应急机制,就必须对已经或即将出现的紧急局势进行必要和及时地确认,并通过法律程序及时地加以宣布。紧急状态的确认制度和紧急状态的宣布制度,对于启动紧急状态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实施紧急状态,会导致政府行使紧急权力,采取紧急措施,并且还能够依据紧急状态法的规定,限制某些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因此,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不到万不得已不应当启动紧急状态制度。所以,确认紧急状态是否存在以及判定是否应当实施紧急状态,对于维护宪法秩序,保护公民权利至关重要。而紧急状态的宣布制度则具有重要的法律程序上的意义,因为一旦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就意味着政府正式启动紧急状态制度,政府从宣布紧急状态之时起就可以行使紧急状态法所赋予的紧急权力,而对于公民来说,紧急状态的宣布意味着自己的宪法和法律权利可能就会因政府宣布紧急状态而受到限制。从广义上说,紧急状态的确认制度还包括对紧急状态实施期限的限制、紧急状态的变更和延长;紧急状态的宣布包括对紧急状态终止的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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