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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紧急状态法的立法状况及特征(2)
www.110.com 2010-07-24 15:35



  我国的紧急状态立法目前在制度上是不统一的,在理论研究方面也比较薄弱。专门研究紧急状态法的学术专著还很少,因此,对我国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现状的描述还不太成熟。依据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紧急状态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制度构成:

  (一)战争状态法

  关于战争状态,早在1954年宪法中就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1975年宪法取消了1954年宪法上述关于战争紧急对抗措施的规定,就是说,1975年宪法未明文确定由谁来宣布战争状态,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也未规定动员问题。与此相关的是,1975年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制度,同时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子弟兵,是各族人民的武装力量;中国人民解放军永远是一支战斗队,同时又是工作队,又是生产队。

  1978年宪法关于战争问题,只是简单地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几项规定,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的情况,决定宣布战争状态,但对动员制度未予明确。

  1982年宪法关于战争状态的规定除了全面恢复1954年宪法的各项规定之外,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

  关于战争状态的法律规定,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也得到了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8章即为“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该法第49条规定:国家依照宪法规定宣布战争状态,采取各种措施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领导全体公民保卫祖国,抵抗侵略。

  (二)紧急状态法

  紧急状态法在我国虽然没有制定统一的法律或者法规,也没有在宪法中予以明确,但是,在其他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中却有所规定,从学理上可以视为我国紧急状态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地说,在我国统一的法律体系中,紧急状态法主要以下列形式存在:

  1.明确规定紧急状态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第4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第4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发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

  可以说,目前在我国统一的法律体系中,紧急状态法律制度是直接适用于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但是,对于内地其他地区,则没有法律、法规上的明确规定。

  2.确认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的存在

  在一些法律、法规中,比较抽象地涉及到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情况下,如何发生相应的法律关系问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26条规定:在战争、战争危险或其他紧急状态下,中国政府有权征购、征用外国合同者所得的和所购买的石油的一部或全部。

  3.我国批准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协定对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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