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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古代的合议制度(5)
www.110.com 2010-07-24 15:35

    “凡事不可一人独断,如一人独断,必至生乱。”

    [16] 这是封建统治者早已经看到的,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历朝历代都有关于合议制审理案件的规定,但是无论任何制度的形成与发展,都不能摆脱其所处的时代特征的控御。中国古代的合议制度具有自己的时代特点,它根本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合议制度,归根结底,中国古代的合议制度只是形式意义上的合议制度,它仅仅具有现代合议制度基本特征中的多人参与这一形式而已,其它实质特征都是缺乏的。在此,对各种形态的合议制度的特点加以归纳分析,中国古代合议制度的基本特征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从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上看,组成人员基本都是官方人士,并且都是特定的官员,由法律明确规定哪些人有权参加合议,并非是所有官员都有权参加会审工作,权力由官方专断行使的特征十分明显。

    第二,从受案范围上看,大多数案件都实行独任审判的形式,实行合议制形式审理的案件多为重大刑事案件,合议制度并没有成为审判的基本原则,而只能说是审判重囚犯的例外。

    第三,从合议庭内部的关系上看,整体上,司法审判尽管多人参与,但由于参与的官员之间往往存在着等级差别,且大家又都听命于皇上,故没有真正实现决策时的平等性,主审官往往决定案件的裁断过程。

    第四,从合议庭的最后裁判权的归属上看,合议审判的官员内不一定具有最后裁断权,审而不判或者合议决定供上级参考是常态,合议庭工作具有辅助性。对于实行合议的重大案件,文武百官虽可发表意见,但仅供皇帝参考,最终裁断权仍在皇帝手中,因此可以说,中国古代的合议制度不过是皇帝为达到集权专制的最终目的,而实行的一种看似“慎刑”的手段而已。

    四、由中国古代合议制度的特点分析中国现行合议制度的特点之成因

    合议制度是中国现行司法审判制度中十分重要的基本制度之一,它的运作对审判独立与公正价值的实现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现代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都十分重视对合议制度的合理建构的研究。通过上述对中国古代合议制度的各种形态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现时合议制度运作中的一些特点与古代会审制度的某些特征有不可割断的联系,本文在此结合对古代会审制度与现代合议制度的特征之比较,试对现代合议制度特征之成因加以论述。

    中国现行合议制度运作的特点及成因之分析:

    1、适用范围广。这是我国现代合议制度与古代合议制度的显著区别之一,现代审判制度中,合议制度是中国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一般的案件都要经过合议庭的审判,这正是现代民主观念发展的产物,也是公正的价值导向所要求的,合议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保障审判的公平,防止专断独裁。

    2、以3人参与为主。古代有三司会审、九卿圆审,合议庭人员基本是3—9人,但也并非固定,各朝各代也不尽相同,并且是由官员组成的,而现代合议制度以三人为主,合议庭组成人员可以是审判员或者是审判员与陪审员联合组成,这种区别正是历史的进步,是为了保障普通民众利益,是出于公正与效率的平衡的考虑。

    3、形合实独。现代合议制度中,合议庭全体成员共同参与、集体决策的表象下是案件承办人一人唱独角戏,这种弊端的形成有现实社会条件的原因与法律制度内部结构的缺陷,但也不能说这与历史的原因毫无关联。中国古代封建体制下的合议制度是皇帝实现专制集权的工具,所以必然是表面会审,而实为主审官一人掌控审判的全过程,甚至可以说最后的裁断归根属于皇帝。中国古代特别是长达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中官员之间等级森严,讲究“上命下从”,因此现代合议制度虽然不是专制的手段,但是历史的传统使它具有形合实独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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