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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古代的合议制度(8)
www.110.com 2010-07-24 15:35

    西周的合议制度

    中国有文字记载的合议制度可追溯到西周时期。《礼记?王制》一书就记载:“成狱辞,史以狱成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又(宥),然后制刑。”

    [④]《周礼》中也有记载:“乡士掌国中,各掌其乡之民数而纠戒之,听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旬而职听于朝,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刑杀,肆之三日。若欲免之,则王会其期。大祭祀、大丧纪、大军旅、大宾客,则各掌其乡之禁令,帅其属夹道而跸。三公若有邦事,则为之前驱而辟。其丧,亦如之。凡国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上面的“王命三公参听之”和“王会其期”,即由周王会同三公(太师,太保,太傅)共断大案要案的制度,都是合议审判的原始形式,在这里,案件最终裁决权虽掌握在皇帝手中,但审理由三公共同进行,表明西周时代已初具合议制度的影子。

    虽然严格地说,西周还谈不上什么真正意义上的合议制,但是合议制的雏形却已经在很多资料中得到了体现。金文中的“讯有司”,[⑤]《周礼》中的“三刺之法”,都带有明显的合议色彩。

    1、讯有司。讯有司,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一样,在判决之前要征询大臣们的意见,《琱生簋》叫做“讯有司”。讯,讯问。有司,泛指官吏。讯有司,即征求群臣对判决的意见。判例说明,“讯有司”作为一项诉讼程序,是有进步意义的,理论上是为了防止法官个人的独断,但是,在宗法制社会里,当法律制度与宗教势力发生矛盾时,再进步的法律制度等于零,国法须唯宗法是从。

    2、三刺定案。根据《周礼?秋官?司寇》的记载,重大刑事案件判决之前,司法官必须征求有关官吏的意见,称作“三刺断狱” :“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

    [⑥]“三刺”之后,按照大家的意见,再决定对罪犯加重或减轻刑罚。三刺定罪虽不是以侦察确凿证据为出发点,但其已包含着调查研究的内容,有利于防止冤狱。

    三刺的程序是否全面实施或杂有后人的理想,尚难断定,但在铜器铭文中确有“讯有司”即征求大臣意见的实例。

    秦汉时期的合议制度

    秦统一六国,建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秦朝又是一个十分重视法治的朝代,奉行“以法治国”的方略,力图运用法律的权威,巩固中央集权。在汉朝的司法方面,基本是汉承秦制。

    秦汉时期实行官员会审制度。

    1、杂治。杂治,即会审。《说文通讯定声》“杂”字云:“凡狱讼多言‘杂治’之,犹今言会审也”。秦汉法律规定,在发生重大案件时,实行由廷尉会同丞相、御史中丞等共同审理的制度,时称“杂治”。据《汉书?王嘉传》记载:汉武帝时,息夫躬、孙宠等上书告东平王云犯“谋弑上为逆罪”,“廷尉梁相与丞相长史、御史中丞及五二千名杂治东平王云狱”。

    [⑦]

    汉代的“杂治”也每常称为“杂考”、“杂案”、“杂问”

    [⑧]这些称谓均可在古籍中找到例证。《汉书?楚元王传》附《刘向传》中有记载:“辞果服,遂逮更生系狱,下太傅韦玄成,谏大夫贡禹,与廷尉杂考。”《汉书?景十三王传》:“积数岁,事发觉,汉遣丞相长史与江都杂案,索得兵器玺绶反具,有司请捕诛(刘)健。”《汉书?朱博传》:“(赵)玄辞服,有昭左将军彭宣与中朝者杂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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