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其他论文 >
古代思想家对法的应然与实然问题的追寻(上)(3)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在古希腊后期城邦解体过程中出现并在古罗马时代得到发展的斯多噶学派是思想史上的一个重要哲学流派,其代表人物有芝诺、奥略留与塞涅卡。他们接受了“自然”的概念并将其置于自己学说的核心,以它代表某种和谐的秩序和人的理性。理性是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使所有的人能够平等地、协调地生活在一起的支配原则,按照理性去生活就是按照自然去生活,自然法因而也就是理性法。他们主张,一切人都是平等的,即使人们的地位、天赋和财富等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差别,但人人至少都有要求维护人的尊严的起码的权利,法律应当认可并保护这些权利。21他们深信,每个人都是世界的一部分,人生来应与自然和谐统一,至善就是按自然而生活。人们在本质上是平等的。由于性别、阶级、种族或国籍不同而对人进行歧视是不正义的,是与自然法背道而驰的。22在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上,斯多噶学派认为“对每个人都有两个法律:他自己的城市的法律和世界城市的法律,亦即习惯的法律和理性的法律。在这两种法律中,第二种必然具有更大的权威”。23这些思想后来成了基督教伦理观念的中心内容。尤其是其人人平等的思想和以理性发现自然律之普遍的自然法思想大放异彩,不仅对西塞罗等古罗马的思想家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为古罗马法律提供了思想理论的基础,而且自然法真正作为一个比较明确的概念以及作为一个学说出现是由斯多噶学派开端的。

  罗马共和国时期的西塞罗(Cicero,公元前106年-公元前43年)是古代自然法思想的主要代表人物,他在吸取了柏拉图国家学说及斯多噶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和平等观的基础上,以人类的自然平等为基石,以人为前提,来解决人类、理性、法与正义的关系。他认为,人们之间的联系、平等、公正本身都是值得追求的。如果不是这样,那么便不会有任何正义存在。24要想建立良好的风俗和维护适合于国家体制的法律,不可能靠成文法来确立,应从自然中寻找法的根源。而在自然中,存在于人和神中间的理性最优越,这是一种正确的共同理性。法律即理性,法律是允行禁止的正确理性。他认为,允行禁止的正确理性是惟一存在的法,无论那法律是已经在某个时候成文或从未成文。25他认为,人类和上帝具有同一性质的理性,也必然适用同样的自然法则,这种在人类社会通行的法乃是体现为世界各国普遍适用的共同的法律,即自然法。除自然法外,还有在各国实施的由统治者制定的人定法。在自然法和人定法之间,自然法具有普遍的永恒的性质,是衡量一切人定法的惟一标尺;人定法只有符合自然法,出于维护国家统一和人民的安全与幸福的目的时,才能够具备法律的性格。由此出发,西塞罗提出了区别法的善恶的标准问题,认为法律应当是根据最古老的、一切事物自然表述区分正义和非正义。区别好的和不好的法律只能凭自然标准,那些有害的、不公正的法规并不是法律。26

  西罗马帝国末期的基督教思想家奥古斯丁(Augustinus,354年-430年)27在借鉴斯多噶学派和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的基础上,指出法是维护和平与秩序的一种手段。法有神法与人法之分:神法即上帝之法或永恒法,是根本的、超越时空、主宰一切的;它本身就是正义,就是真理。秩序就是有差异的各个部分得到最恰当的安排,每一部分都安置在最合适的地方。人与人之间的和平,是一种互相协调;一个家庭的和平,是在各成员之间实行一种有秩序的统治与服从。一个城市的和平,是在公民之间实行一种有秩序的命令和遵守。这样的秩序和安排来源于上帝的永远的正义和永恒的法律,即自然法。人法乃是神法的派生物,“如果人法不是人们从永恒法得来,那么在人法里就没有一条条文是公正的或合理的”。28奥古斯丁的这种关于法的应然学说为中世纪的基督教思想家托马斯·阿奎那所吸收和光大。

  总的来看,从西塞罗到奥古斯丁的古罗马时期法律学说的共同特征就在于都认为理想的社会模式与实际的法律体制之间,人类根本的平等与实际的不平等之间存在着差别或明显的对比,前者是自然法所表现的,而后者则是在我们的人类现实世界中所直面的。而且,这一时期罗马法学家们致力于其中的目的,是为了寻找出符合事物本性的、符合事实与生活之具体景况的法规。“在他们眼中,自然法并不是一套完整而现成的法规,而是一种诠释的手段。在使人定法适应于不断变迁的客观情况之历程中,在使一个国际文明(或毋宁说是超国家的文明)之法律体系日益精良的历程中,自然法与国际法一起扮演了一个决定性的角色-它与国际法当然有所关联,可能甚至有一个时期还被人们跟国际法混为一谈。”29事实上,在《民法大全》中我们难以找出一句话是表明在两者发生冲突时,可以断定自然法应该压倒和优越于人定法,在真的发生冲突时,自然法往往都是被已然成为法律的那些法律所压倒。比如,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尽管奴隶制显然不符合乃至直接违背了自然法,但它还是作为一种制度存在占主导地位的思想仍然是把奴隶制度看做合乎自然理性的。这本身也说明了自然法在与人定法冲突中并未占据主导地位。但是,自然法的影响和功能却是客观存在的。实际上,正是由于这种自然法理论的影响,尤其是斯多噶学派平等思想向社会的渗透,在罗马首先使个人主义和权利平等制度化,并被确立为私法制度。并且,随着自然法观念的逐步普及,在罗马帝国时期尤其在西罗马帝国的区域内甚至还出现了善待奴隶的立法乃至解放奴隶为农奴的实际。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