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管子极为重视法律的确定性。在《任法》篇中指出,“黄帝之治也,置法而不变,使民安其法者也……故明主之所恒者二,一曰明法而固守之,二曰禁民私而收使之。此二者,主之所恒也。夫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私者,下之所以侵法乱主也。故圣君置仪设法而固守之。故谌杵习士闻识诚博学之人,不可乱也;从强富贵私勇者,不能侵也,信近亲爱者,不能离也;珍怪奇物,不能感也;万物百事,非在法之中者,不能动也”。这些都是在阐明和强调法律的明确性与连续性、稳定性。当然,管子并不认为法律是一成不变的,如果情势发生变更,有了新的需要,那么法律也是非变不可的。这在其《任法》篇中也有说明:“国更立法以典民则祥……故曰法者不可恒也。”
其三,管子在重视法律确定性的同时也非常注重法律的实现,认为应该多方努力,必使法不虚立,令不虚设,法立必行,令出必遵。他在《重令》篇中说:“故明君察于治民之本,本莫要于令。故曰亏令者死,益令者死,不行令者死,留令者死,不从令者死。五者死而无赦,惟令是视。”即务求法律得以实现,而增加其强制力。为达到这一目的,管子认为在法立令出之前,必先经慎重的考虑,非有必要,决不应轻易置法设令,徒致窒碍难行,而自损威信;同时统治者还必须垂范世人,身先服法。他说:“君有三欲于民。三欲不节,则上位危。三欲者,何也?一曰求,二曰禁,三曰令。求必欲得,禁必欲止,令必欲行。求多者其得寡,禁多者其止寡,令多者其行寡。求而不得,则威日损,禁而不止,则刑罚侮,令而不行,则下凌上。故未有能多求而多得者也,未有能多禁而多止者也,未有能多令而多行者也。故曰上苛则下不听,下不听而强以刑罚,则为人上者众谋矣,为人上而众谋之,虽欲毋危,不能得也,号令已出又易之,礼义已行又止之,度量已制又迁之,刑法已错又移之,如是则庆赏虽重,民不劝也,杀戮虽繁,民不畏也。”又说:“不法法,则事无常,法不法,则令不行,令而不行,则令不法也。法而不行,则修令者不审也。审而不行,则赏罚轻也,重而不行,则赏罚不信也,信而不行,则不身先之也,故曰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矣。”49所以,“有道之君,善明设法而不以私防者也,而无道之君,既已设法而舍法以行私者也。为人上者,释法而行私,则为人臣者,援私以为公”。50
李道军
- 上一篇:西部大开发中的法律思考
- 下一篇:论垃圾邮件的危害及国际司法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