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其他论文 >
关于法律解释的几个问题(11)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我国的规范性司法解释实际上同样承担着规则创制的功能,但由于司法权受制约于立法机关,并没有被赋予其授权立法的形式和权限,它只能以“司法解释”的名义出现,“对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但由于现行立法的原则性、滞后性和司法实践中新问题的频发,以及法官办案的实际需要,以抽象的规则形式出现的司法解释不仅不会减少,而且在一定时期内还会继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这种通过规范性司法解释实现司法统一的方式,确实具有中国特色,也具有内在的实践合理性。实际上,这种法律统一的功能是不可能由判例取代的。因为,法律的空缺过大,从一个案例中不可能同时归纳和抽象出诸多法律规则,最高法院自身并无足够的案例资源,而大量由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又不可能及时整理成所需要的判例,因此,判例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此外,判例必然受到许多具体条件的限制,很难形成可以普遍适用的规则;存在着检索和援引上的一系列技术问题;在法律推理上,规则援引主要依靠演绎,而判例则主要依靠归纳,这对法官的法律思维习惯是一个重大的挑战。事实上,由于判例无法援引,已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判例,在审判实践中对法官的影响和约束也十分有限。总之,在中国的现实条件下,目前判例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性的资料,即使随着法治和司法的成熟,判例的作用逐步提高,也不可能全面替代系统制定的法院规则。何况,依法审判的基本原则和司法实践 [29]也迫切要求规则的严谨性,正因为此,近年来随着立法步伐的加快,规范性司法解释的数量反而增加,要求更加迫切。也才反复提起规范性“司法解释权”下放的问题。

    必须指出的是,强调规范性司法解释的重要功能,并非无视和否认其内在的弊端,实际上,规范性司法解释越权和“违法创新”的现象已经引起了社会的高度警觉,正因为如此,才更有必要限制地方法院进行规范性解释;才必须强调司法解释不应超越现行法的基本原则;才应该呼吁立法技术的提高;也才特别需要最高法院同时重视发挥判例的特殊作用,避免对规范性解释的过度依赖。

    当前,司法实践中新问题层出不穷,不仅立法无法应对,规范性司法解释的制定也需要相对复杂慎重的准备过程。相比之下,公布典型性判例可以弥补规则的不足,较之规则更具有灵活性优势。然而,近年来,最高法院公布的有影响力的判例似乎非常有限,而未加公布的判例则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应。例如,2000年上海的一例“婚内强奸案”判决之后,曾引起了相当大的反响,法学界已经围绕这一问题展开了很有深度的讨论。曾经归纳出几条原则:(1)正常婚姻关系承认同居义务,因此原则上不承认“婚内强奸”;(2)法律并未根本否定“婚内强奸罪”的可能,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受害人进行救济;(3)婚姻关系的“非正常存续期间”(例如离婚判决尚未生效期间),以暴力等手段违背女方意志实施性行为,情节恶劣的,可以认定为“婚内强奸罪”。 [30]然而,尽管这种情况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当时最高法院却并没有公布这一案例,于是在2001年,我们看到两起与上述案例几乎相同的案件,却得到了完全不同的判决。3月19日四川省南江县判决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的二审离婚判决尚未送达被告,夫妻关系还处于存续期间,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31].由于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生效后,原告起诉检察院要求赔偿因其错误羁押造成的损失7839元。10月25日,陕西省“首例婚内强奸案”宣判,一男子(被告)在离婚判决已下发但尚未生效前对妻子施行强奸(未遂),被法院以强奸(未遂)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零6个月 [32].需要指出的是,这类案件并不是一般的民事纠纷,定罪量刑不能容许有如此大的裁量余地;我国也不是地方分权的国家,并不存在各地方独立的刑法。这种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是不应该出现的,问题固然出在法律规定本身的不严密,但原本可以通过判例的作用避免的,可是,为什么我们却看不到判例的作用?这或许说明,中国的司法更需要的还是规则,因为我们尚未形成对判例、乃至于对司法既判力的尊重。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