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解释的几个问题(14)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go6.163.com/dffy.
[25]前引刘峥:论司法体制改革与司法解释体制重构。
[26] 以《婚姻法》修改过程为例,假如再细一些,规则再多一些,立法过程势必还将继续延长,立法者宁愿先通过一个不成体系的《修正案》,留给最高法院去解释,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和耐心来细细制定一部系统的《婚姻家庭法》,因为,社会和公众比他们更没有耐心。
[27] 米健:何意志论中国文化,《中华读书报》,www.booker.com.cn/gb.
[28] 1990年当美国国会制定的《民事司法改革法》直接对联邦法院提出民事司法改革要求和方案时,曾在美国法律界引起轩然大波,认为国会是试图收回已经授予最高法院的规则制定权。
[29] 其中既包括司法人员素质问题,也包括由于错案追究等制度导致的司法人员责任承担问题。
[30] 参见张军:“丈夫能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载北大法律周刊2000年第11卷第1期(总第57期),www.chinalawinfo.com.当时有学者提出应以司法解释规范有关“婚内强奸”的处理。
[31] “强奸”妻子有罪吗?《南方周末》2001年10月18日。
[32] 中国新闻社2001年10月25日:陕西首例婚内强奸案宣判前夫施暴罪名成立。
[33] 最典型的是今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山东省高院援引宪法保护公民受教育权问题的批复,被称之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齐玉苓案),可以看到法院从一个有充分正当理由的地方和机会开始,争取“违宪审查权”的尝试。地方法院的权力扩张则是通过其制定发布司法解释文件的权力被容忍、默许和不断扩大而实现的。
范 愉
- 上一篇:社会法的定位和社会法的未来
- 下一篇:论罗马法形成过程的开放性及其灵活性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