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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物安全法(5)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国际经济与合作组织(OECD)于1985年发表了《关于重组DNA安全问题的蓝皮书》,将转基因生物体使用的安全性问题列入了大规模工业生产规范之中。该组织还分别于1986年和1992年发布有关重组DNA安全问题和生物技术安全问题的文件。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秘书长关于生物体环境释放行为的自愿性准则》(1991年7月)是一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靠各国自愿遵守的国际性文件。该准则适用于所有阶段上的转基因生物体(指改变了基因的生物体)的研究、开发、贸易、应用和处置,其重点是强调转基因生物体的环境影响及其风险评价,约束向环境引入转基因生物体的行为。它对各国政府和从事有关基因工程、基因产品特别是转基因生物的研究、开发、贸易、应用和处置的个人或法人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各国政府应该指定负责转基因生物体事务的主管当局,建立、实施和检查国内有关的制度或机制(包括情报、数据的收集、储存和传播的机制),保证由独立机构对转基因生物体进行风险评价及其科学审查,保证对转基因生物的研究、生产场地进行监测,保证在向环境引入转基因生物之前通报当地政府,保证对公众、有关他国和国际组织提供有关情报。从事有关基因工程、产品的研究者和建议者应考虑有关生物体、引入地点及其周围环境的特性,引入生物体的条件,评价要求,对研究档案和资料的要求,向有关政府主管当局和公众提供有关情报资料的要求等。

  《21世纪议程》(1992年6月)已经将环境保护与“一个更安全、更繁荣的未来”、一个“安全的”多边贸易制度和“人类对安全稳定的自然环境的需求”等环境安全问题联系起来。该议程第16章“生物技术的环境无害化管理”专门就生物技术的环境无害化管理提出了意见。该章指出:生物技术的研究应用不仅有巨大的、正面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影响,而且有巨大的、反面的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和文化影响;为了确保生物技术的环境无害化管理,应该谨慎地发展和应用生物技术;应该通过生物技术的风险评估、风险管理、进行国际合作等途径来确保生物技术的安全开发、应用、交流和转让。

  《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年)[23]是有关生物安全的一个最重要的全球性公约,该公约规定的内容大都与生物安全管理有关。例如,为了防止外来物种入侵,该公约第8条规定:必须预防和控制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该公约还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直接或要求其管辖下提供以上第3款所指生物体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将该缔约国在处理这种生物体方面规定的使用和安全条例的任何现有资料以及有关该生物体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的任何现有资料,提供给将要引进这些生物体的缔约国”(第19条第4款):“缔约国应考虑是否需要一项议定书,规定适当程序,特别包括事先知情协议,适用于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久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的由生物技术改变的任何活生物体的安全转让、处理和使用,并考虑该议定书的形式”(第19条第3款)。该款提出了签订有关由生物技术改变的活生物体的安全转让、处理和使用的议定书的建议。根据上述规定,生物技术安全问题是该公约后续谈判的主要议题之一。1995年11月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二届缔约方大会通过第11/5号决定,决定成立一个特别工作组负责起草《生物安全议定书》,着手进行签订该议定书的谈判;第五届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大会于2000年5月26日在内罗毕结束,64个国家及欧盟分别于5月15日和6月5日在联合国内罗毕办事处和纽约总部正式签署了《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我国于2000年8月签署该议定书,是第70个签署国。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关于生物技术生物安全的国际技术准则》于1995年12月11~14日在埃及开罗举行的政府指定专家全球协商会议上通过,是一个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政策文件。该准则是在生物安全管理方面内容比较全面的一个国际文件,集中了现有的全球性、区域性和国家级生物安全管理法律文件中的共同的规定和原则。其目的是为了形成关于评价生物技术安全,查明有关管理生物技术的可预见的风险,以及对生物技术安全进行监测、研究和情报交流的机制。其作用是在关于生物安全的议定书签订之前为各国提供一个有关生物安全管理的临时性机制,在议定书签订之后作为它的补充。该准则重视对所应用的生物技术的风险的认定、评价和管理,特别是对那些具有非自然形成的结构的生物的管理;强调分析生物体的特性(特别是新引入的特性),生物的使用方式,以及受纳环境的特性;重视建立生物技术国际情报交流机制,建立有关生物技术可能带来的跨界环境影响的国际通报制度(包括通报程序和事先知情同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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