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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体系中存在中义的“社会法”吗?——“社(2)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2003年4月26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从横向上看,根据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划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由宪法和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组成。从纵向上看,有宪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三个层次。在与专门委员会的同志座谈中,大家认为,这七个法律部门、三个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的划分,既是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的,也比较符合法律自身的特点和内在规律。”11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先生的解释,这个法律体系中的“社会法”,“它是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关系的总和。社会法是在国家干预社会生活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所调整的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不同部分之间的法律关系”12.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其立法规划分为宪法及相关法律类、民法商法类、行政法类、经济法类、社会法类、刑法类、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类七个部分。其中,社会法类包括如下规划中的法律:《社会保险法》(或者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分别立法)、《社会救济法》、《劳动合同法》、《农民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13,这几部规划中的法律应该分别属于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14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关系的规范。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一立法规划所反映的是我国将来法律体系的内容,所设计的作为将来法律体系组成部分的社会法包括了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法领域的法律规范。笔者认为,这一规划中的法律体系中的社会法也是中义社会法,是对九届全国人大立法行为所建立的法律体系中的中义社会法的延续和进一步明确。并且,这一立法规划将《义务教育法》(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归类为行政法类,将《土地管理法》(修订)归类为经济法类,可见,十届人大常委会所规划的法律体系中的社会法不包括调整教育关系和环境资源关系的法律规范,这一点“继承”了九届全国人大任期内所确立的法律体系的结构“基因”15.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现行或者可预见的近期内可能出现的法律体系中的社会法属于中义社会法,包括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法学体系中“中义社会法”概念的意义

  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我国学术界关于法学体系中的“社会法”的语义,可以分为狭义、中义、广义和泛义四个层面,其中与法律体系中的中义社会法有密切联系的中义层面所使用的社会法概念又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种:

  其一,将社会法等同为作为一个整体的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或者他们“之和”。如陈海嵩先生认为,社会法有广义、中义和狭义之分,中义的社会法居于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界定的中间,“内容涵盖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16.

  其二,将社会法作为“一类法律”,它“与宪法(国家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民商法、经济法一起构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持此观点的主要是郑尚元教授,他认为:“‘公’与‘私’的对立或融合的结果,不是‘社会’,社会的存在自人类有史以来就一直在延续,即使在封建社会也存在‘公’与‘私’的融合问题,法律保护‘利益’而采用‘公力’调整的方法比比皆是。公法与私法融合的结果同样不可能是‘社会法’,这种融合的结果只能是公法与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而‘第三法域’并不等同于社会法。”“私法公法化所体现的公私法融合不是必然定义为社会法,而社会法却是具有公私法融合属性的法律。”“社会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17,“社会法不仅仅指社会保障法”,“社会法是调整自然人基本生活权利保障而衍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法律群”。〔3〕(P12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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